[转载]汽车销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制(转)
(2014-05-17 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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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规制
四、霸王条款。部分汽车经销商或维修商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以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值得重视。一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最为典型的就是“如遇厂方供货、运输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供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供方通知为准”。二是故意乱用易混淆名词。经销商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3个词语混用,让消费者对合同履行产生误解。如“依据协议双方车款、车型,如买方违约,卖方将扣除定金作甲方违约金;如卖方违约,则退还买方定金。买方违约,订金由卖方没收。”三是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最广泛的就是“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个霸王条款。四是强行代办服务。如“新车第一年保险须由本公司代理”。五是说明书“说不明”。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但对于任何说明有所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六是非指定厂家保养不享保修服务。如“购车人购得车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或展厅以外展示或销售,否则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该车丧失保修资格”。
五、假冒伪劣。这类情况一般出现在汽车维修、保养、增配和装饰过程中,也叫汽车用品后市场。四川巴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汽车专项执法检查时,先后发现无厂名、厂址、无合格的汽车贴膜、脚垫;发现10多种知名品牌机油、刹车油涉嫌假冒,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属假冒产品。还有就是非原厂产品冒充原厂产品销售和使用;汽车刹车片、减震器等应取得强制认证的产品没有取得强制认证或者冒用他人强制认证标识上市销售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汽车销售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
1.对汽车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对汽车销售活动中“商业贿赂”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3.对汽车销售活动中“欺诈消费”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条、第九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