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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39号)

(2014-04-11 18:39:36)
标签:

济宁市

汽车

汽车行业首席律师

旅游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

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39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屋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一)房屋档案查询费: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查询每档次30元。

(二)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

(三)复制档案工本费:复印文字档案材料,A4纸每张0.50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

二、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的,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的,不得收取费用。

三、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的,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的,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

四、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4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3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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