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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及其经营权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2014-02-22 11:22:21)
标签:

济宁市

汽车

汽车行业首席律师

旅游

此案例较简单,未充分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属于遗产,至少下文没有体现
( 2013 年 12 月 13 日 )
  
  近
日,桂林秀峰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陈某弟与其妻子尹某香育有一女即原告,其与尹某香离异后,原告一直跟随被继承人陈某弟生活。被继承人陈某弟于2005年12月21日写下遗嘱,载明:“我和妹妹陈某兰在2001年5月份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用于出租车经营,并挂靠在桂林市丰华运输有限公司。车主姓名登记为陈某弟,我从2004年5月分起因为患病不能再开车而由陈某兰夫妇驾车运营,陈某兰每月都支付我生活费用,现我身体日益欠佳,为此,我对该出租车中我所占的30%份额做出处理。一、我所占部分继续由陈某兰占有,但该财产的收益由我女儿陈敏享有继承,不论以后是继续使用或者转让出租该车均由陈某兰按月支付贰佰元正给陈敏,以用于陈敏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她能独立生活或者完成学业为止,之后不再另行给付;财产权属于陈某兰所有。二、陈敏跟随我父母生活,每月贰佰元正交由我父母收取使用。立遗嘱人:陈某弟2005年12月21日。”2007年因出租车到了六年的车辆营运期,需要做强制报废期处理,被告陈某兰及其丈夫李良斌于2007年7月5日向桂林市东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6.98万元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尔后,该车登记在第三人丰华公司名下。同年7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丰华公司签订了《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将该车挂靠在第三人处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实际车主为被告陈某兰。原出租车与新出租车前后均沿用同一个营运证。2007年10月22日,被继承人陈某弟因病死亡。原告此后一直跟随祖母和祖父生活直至2009年10月其去外地读书,期间被告给付原告的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1万元,原告亦向被告出具有共计2.1万元的收条。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继承出租车以及该车的经营权;二、被告将上述车辆归还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租车以及该车的相关权益是否属于陈某弟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弟于2007年10月22日死亡,而原出租车于2007年7月10日之前已经强制报废并由被告陈玉兰另行出资购买新车挂靠经营,新买出租车非被继承人陈某弟生前购买,并非被继承人遗产,故原告主张继承该车及其相关权益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陈敏的诉讼请求。
  
厦门经验和做法

出租车经营权继承

事项办理所在位置:三层C厅建设综合服务区(二)

事项名称 出租车经营权继承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审批申办材料

⒈原经营权取得人的死亡证明; ⒉原经营权取得人的遗嘱复印件(须公证部门公证); ⒊法定继承的,须在全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告60天的材料; ⒋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

收费款项
是否收费
收费名称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编号 XMS-JTJ014
监督机构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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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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