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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何种鉴定标准?新变化!!!

(2014-02-10 15: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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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工伤案件,伤残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对于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类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适用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5月1日颁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但是,上述鉴定标准并没有完全推广适用。目前,全国只有十三个省、自治区在省、自治区范围内统一了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伤残鉴定标准,如北京、江苏、湖北、湖南等。
山东地区(包括青岛市)并没有统一规定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伤残鉴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一般参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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