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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不如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013-12-31 11: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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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不如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蒋贤铮

20131230日)

 

 [案例]甲与乙离婚后,甲以借条为据起诉乙归还借款12万元。乙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甲提交的起诉证据即借条后,回忆不起其曾经出具过这份借条,怀疑是甲伪造的。乙欲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自己的签名和借条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以确认借条的真假,以作为答辩的理由及其依据。但是,乙又担心甲不服鉴定结论,会要求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这样就存在两份鉴定结论,不管多支付鉴定费的风险问题,乙是先自行委托笔迹鉴定进行答辩好,还是答辩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好?

 [意见]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取得的笔迹鉴定结论,都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属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鉴定意见因委托人当事人和法院不同,证明力也不同。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及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或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表现在,对如述案例的借条上乙签名真假和借条形成时间的鉴定问题,乙自行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同时,法院一般采信自己委托的鉴定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委托鉴定人的选择程序比自行委托鉴定更有正当性。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的鉴定人,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中合意选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则由法院随机选定。而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人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可见,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选定的鉴定人其资格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更真实、可靠。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给鉴定人的检材和样本,事先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单方向鉴定人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未经法院组织质证、认证程序,当事人难免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

 第三,法院委托鉴定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依据更充分。鉴于原《民事诉讼法》所称鉴定结论容易被误解为不可置疑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此修改为鉴定意见,学理解释鉴定意见为鉴定人接受法院的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据此认为,区别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强调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只有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言下之意,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其单方提交的专家意见,现行诉讼法律虽未禁止,但相较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综上分析,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比被告乙自行委托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更有证明力或可采信更高,所以,建议乙还是在答辩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为宜;在应诉技巧上,乙首先在答辩状中质疑借条的真实性,然后书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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