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连载】孙先生维权记:新买的中华汽车玻璃上有喷漆痕迹

(2013-12-30 10:28:50)
标签:

杂谈

  资料来自:http://bbs.tianya.cn/post-97-549221-1.shtml 

 

新报热线(记者 廖志坚) “我花13万多买的中华汽车开回家后发现前挡风玻璃上有油漆点,我怀疑这辆车在出厂后进行过喷漆。”6月18日,呼和浩特市读者孙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5月19日在内蒙古环城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海中路店预定了中华牌V5汽车,5月26日11时提车,由于当时心情比较激动,在提车时未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销售方也没有进行交车时要求购车人确认车辆完好的签字手续。当日下午他发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下方有和车体颜色一样的细小油漆点,次日孙先生找到汽车销售店,经店方确认确实是油漆点。“我新买的车出现油漆点,只能说明这辆车是在出厂后经过喷漆的,汽车销售商卖给我一辆存在瑕疵的汽车,我希望内蒙古环城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给我一个说法。”孙先生对记者说。在孙先生的新车前挡风玻璃下方,记者看到有多处细小的白色油漆斑点,不仔细看根本无法发现。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海拉尔中路的内蒙古环城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海中路店,一位姓张的负责人称:“我们公司经销的车辆都是通过铁路物流运输来的,我们在接收时还有两道检验手续,确保车辆完好无损地进入销售环节。孙先生在提车的时候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在提车30小时后才找到我们说发现油漆点,进而对车辆产生质疑,我们是无法给他说法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某,男,**岁,汉族,系公司职员,现地址:呼和浩特市某公司,电话:13**********
  被告:内蒙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电话:0471一********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汽车买卖合同。

  2、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9日原告孙从被告内蒙古******有限公司下属呼和浩特*********销售点购买中华牌V5汽车一辆。2012年5月20日向被告缴纳定金l1万元,并签署销售订货单,约定购买导航及具体赠送产品等事宜,同时特别约定由被告全权负责安装导航及办理上户,安装牌照等事宜。因被告当时无白色车辆,所以原告并未见到车辆。后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提车,被告都以手续未办理完毕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车辆,直至2012年5月26日上午被告方交付。原告驾驶资历尚浅,且被告之前拒绝原告试车,因此在交付车辆的短暂时间内,无法认定车辆是否存在问题。当日中午原告邀请朋友史***一同前去被告指定汽车装具店贴膜,史****驾驶该车时发现前挡风玻璃有灰尘,用抹布擦抹时,发现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有片颗粒大的小喷漆点,同时发现车门不能正常关闭,为此,原告与被告销售经理杨***取得联系,向其反映上述两种情况,被告回答返回贴膜地点处理,随即原告与史***处理完车门的问题赶往销售点时,被告回复说他们己经下班要求明天再来。之后,被告以多种借口推迟处理时间,无奈原告寻求记者及律师援助,经记者、律师与被告反复沟通后,被告同意拍照并上传给厂家的要求,但被告坚决不同意收回问题车辆,并拒绝再与原告沟通。

  该车在随后的运行过程当中,发现四轮定位,前驱动,前方右轮避震,右后轮避震,内视镜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经售后点检测后,该四轮定位确实不在应有的位置,根据该报告该车涉嫌碰撞。针对该车存在的问题,原告得不到被告正面积极的答复,故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回问题车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孙***

 

      原告方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同时,法院经申请由双方鉴定是不是补过漆,鉴定结果无明显异常,后原告方要求申请追加厂家为被告,但是,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已经鉴定完毕,不能在继续追加!(待续)

 

       博主认为 从原告角度 更应该追加厂家为被告 这样有利于查明事实和案件的最终解决,最好在起诉之始,至少在举证期内追加;
  从法院角度,从程序上看,受理之时不做实体审查,原告多列被告不能不予立案;
  从根本解决问题上看,厂家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最终解决,毕竟,如果出厂时车身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就出现在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如果出厂时就有问题,那么,厂家也将最终承担责任。
   从理论角度,个人更倾向于列厂家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

     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和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一)参诉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根据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要注意与事实上的关系的区别。

1、诉讼实务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中因标的物质量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购买的原材料加工成品而引起的纠纷。

(3)因三角债引起的欠款纠纷

(4)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5)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

(6)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7)保证合同中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 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二,上述规定第10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上述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当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其所签订的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请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在掌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与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一个诉讼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当事人。因此,需要掌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并加以具体分析,该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分为三类:

1、有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行使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66条与第97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相关真题】

2000 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

8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答案]D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民诉意见》:

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若干规定》

9、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1、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