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2-05 10:54:07)
2013-08-30
15:58:44 文章来源:市场体系建设科
济商务字[2013]167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商务建设字[2013]202号)、商务部等四部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2号)及有关规定,为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现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条件
1、拟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必要的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4、具有至少2名注册二手车中级鉴定评估师和1名注册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拟聘任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不得同时在其他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经营单位兼职。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等。
6、符合城市商业规划及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原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书面报告。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资协议。
4、相关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相关人员包括:出资人(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5、《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查验后归还。
6、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7、公司章程(含管理制度文本)。
三、工作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专文报市商务局(一式两份)。
3、审批。市商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向省商务厅申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空白)并制作颁发。
四、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关。对不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而对外开展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2、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查处,对长期未能正常开展业务、丧失资质条件的机构,核销其证书。
3、新核准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要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商务建设字〔2011〕12号)要求,及时将备案资料报市商务局,并做好网上信息报送工作。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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