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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出庭应注意的问题

(2013-11-28 14:38:57)
标签:

杂谈

发布时间:2013-6-26 16:45:51 阅读:124次

 

  评估人员出庭是指涉及评估业务的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参与对该案件经济价值评估人员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有关评估情况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普及,要求评估人员出庭的评估业务不断增加,评估人员被通知出庭的也越来越多,由于以往评估人员出庭的比例很低,大多数评估人员在出庭经验上略显不足,为了使评估人员完成好出庭这一程序,众益集团公司质量监管部于2013年4月20日至21日举办的“2012-2013年度第二期评估业务培训班”,就“评估人员出庭注意事项”进行了专题讨论。本文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己出庭经验,结合本次专题讨论记录,对评估人员出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以期进一步交流。

一、评估人出庭质证意见的种类

从本人出庭实践经验来看,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针对评估结论向评估人员提出的质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评估人员主体资格提出质证意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评估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提出质疑或质询,包括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评估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业务的执业资格、是否为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人员和是否为评估机构所属的评估人员。另一方面则是针对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从事所涉评估业务的实质能力而提出质疑或质询,提出质证的人员往往会从评估人员的学历、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以及相关经历、经验等方面提出质疑或质询,有的甚至提出一些与所涉评估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要求评估人员做出回答,以检测其是否具备从事所涉评估事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二,针对评估结论是否符合相关形式要件提出质证意见。这方面包括评估报告的书面格式、实施评估人员的人数、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签名、盖章等问题。例如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必须有二名专家签字,如果没有或只有一名专家签字,出具的评估报告就不符合要求。

第三,针对评估所涉及的规定执行程序的执行情况提出质证意见。评估活动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文件(如评估准则)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执行程序,是否按规定的执行程序来执行评估活动,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的正确、客观、公证、合法、有效,因此,从这方面对评估结论进行质证也是常见的一个方面。

第四,针对评估所采用的相关参数的来源、取得方法、取值依据提出质证意见。评估所采用的相关参数,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证性和正确性,因此,这也往往是人们对评估结论进行质证的重要方面。

第五,其他质证意见。针对评估结论的质证意见五花八门,除上述四个方面的质证意见外,还有针对法律依据适用性、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适用性、评估范围完整性、委托评估合法性、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如残值、净残值、价值、价格)正确性等方面提出质证。

二、评估人出庭可向法院申请出庭费用

评估人出庭一般是作为证据证人出庭的,证人出庭可以要求补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除非在业务约定书中注明评估服务费包含出庭费用外。

三、评估人员出庭质证的程序和要求

评估人员出庭质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它包括程序的启动、通知、出庭、法庭质证、签名和退庭。

第一,程序的启动。评估人员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第二,出庭通知。当事人申请评估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评估人员送达出庭通知。

第三,出庭。评估人员需要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法庭,在法庭外等候出庭。出庭的程序一般为:(1)审判人员传评估人员到庭;(2)评估人员到庭后向法庭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审判人员审查评估人员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即资格审查程序);(3)审判长告知评估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人员向出庭人员询问出庭作证或质证目的或证明对象。

第四,法庭质证。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评估人员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评估人员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评估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评估结论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发问的内容与评估内容无关、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问题,评估人员可以拒绝回答。

第五,签名。法庭质证完毕后,评估人员应对质证笔录进行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第六,退庭。评估人员对质证笔录签名后,征得法官同意,即可退庭。

四、出庭前的准备

评估人员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评估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评估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果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也无出庭思想准备就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在法庭上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推理混乱的情况,导致评估结论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充分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尤为重要。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评估档案材料调出,认真阅读全部内容。回忆原评估过程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并对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做到对评估思路、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资料收集、评估参数的选取及选取依据等问题了如指掌、烂熟于胸。

(二)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评估报告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此外,还应针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三)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评估报告为基础,详细阐明评估情况,包括评估范围、清查核实结论、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假设前提条件、评估方法、取值依据、评估结果、特别事项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到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出庭时可能对有关评估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

答疑时,做到条目清楚,突出难点和争议点,说理依据充分、论证简明扼要并且语言通俗易懂。另外,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词不达意,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同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的评估业务,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成为出庭时的“症结”,以致影响出庭效果。

(四)不要轻易否定评估结论。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之前,不要轻易否认自己的评估结论,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评估中确实存在某些不足和疏漏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万不得已时,可形成补充评估报告或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如实说明造成失误的主、客观原因。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评估结论明显错误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足以影响评估结论正确的,应当及时重新组织评估,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评估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五)心理准备。评估人员在承接业务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工作和庭前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评估人员,初次出庭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评估人员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还需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以保证出庭质证效果。

(六)证件准备。评估人员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身份证、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单位介绍信等各种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五、评估人员在法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着装要整洁大方,以显职业素养。

(二)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

(三)在法庭上一定要淡定、自信、沉着、冷静。要采取灵活多变的辨论方式,沉着应对来自各方的询问。说话要口齿清楚、语言坚定,语速不要太快,要有节奏和停顿。语气要果断,并且要思路清晰,表达的意思要前后一致。回答问题时要把握情绪和态度,要充满自信,避免情绪激动。

(四)回答问题应当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有理有据,要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其词的语言。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语言逻辑学和答辩技巧,从质证答辩中阐明结论的正确性与作出结论的客观依据可靠性。说话内容不能前后矛盾,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题不轻易回答,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答辨后果和被动局面。

(五)回答问题仅就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评估的范围或者与本案评估无关,或者在评估报告以及发言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有要求回答的问题等等,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刁难,应采用反问方式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明了其真实含意后再进行简短而有针对性的回答,或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

(六)质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评估人员退庭时,评估人员应立即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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