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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2013-10-17 0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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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济政办发〔2011〕22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上市交易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转让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五)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六)房屋所在宗地勘测定界图;
(七)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该住宅所在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受让人(购买方)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该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以外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已批准的出让方案与受让人(购买方)签订该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为七十年;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以外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的起始日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终止日相同。
第七条 转让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八条 转让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属基准地价评价区范围内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二)属基准地价评价区范围外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为:末级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前款中的建筑层数修正系数:1—3 层为0.60,4—6 层为0.45,7 层以上为0.30;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 年以下为0.50,31—49年为0.65,50 年以上为0.85。
第九条 转让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价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纳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8 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主题词: 国土资源 房产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4 月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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