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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证据的取舍与收集

(2013-10-09 0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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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办理民商事案件关键因素四——证据取舍

成彦亮律师 手机:15921950929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这话是有道理的,原告的诉讼主张要靠证据来证明,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官的认可,除非被告自认。因此,证据的取舍对于官司的输赢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一、证据的取舍

我们说打官司靠证据,是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呢?回答是否定的。应该说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越多越好,但多也是有限度的,多到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即可。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证据的取舍。所谓证据的取舍,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有所选择,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提交法庭,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的证据则不能提交,对委托人既有有利因素又有不利因素的证据则慎重提交。那么我们要提交的到底是什么样的证据呢?笔者认为,对原告来说,围绕诉讼的主张、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提供证据。对被告来说,围绕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这是提供证据的核心原则。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行了人身伤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那么原告就得围绕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与此无关的则不用提供。对此类案件,被告可以围绕侵权行为不是被告所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没有原告所认为的严重等方面提供证据。

上文讲过,有些证据,既对原告有利,也对被告有利,这样的证据是否要提供?律师一定要权衡利弊。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替代,这样的证据一定不要提供。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替代,这样的证据还是要提供的,就象一个垂危的病人,用猛药,可能一下子将其治死,但是没有这剂猛药,这人就一定不得活,两害相齐取其轻,这剂药还得给病人服用。尽管这样的证据可能被对方当作靶子打,但是,它对我方的利大于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提供。

提供证据时,有一忌讳,就是不能提供对我方不利,反而对对方有利的证据。这样做等于帮了对方的忙。

提供证据时,也不能提供自相矛盾的证据。这样自身的逻辑发生混乱,在法庭上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时提供证据说对方的产权质量没有问题,等到对方反诉时,原告又提供证据说对方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做为律师,这样的逻辑混乱是应该避免的。

二、证据的提交

    证据规定出台以后,法院一般对提交证据做了时间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否要一次提交到位呢?笔者认为,要看具体情况。

上文说过,争讼双方当事人只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在开庭前只围绕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提供证据,这样是没有错的。如果被告提出了新的观点,对此观点提出证据进行反驳,法院应该重新给出举证期限,当事人当庭对此提出新的证据,不能作为过了举证期间处理。所以,有的证据是没有必要在起诉时就提供的。它们只是备用证据,要视对方有没有新的观点提出,再予以出示。

证据提交时,一定要有证据录取,列出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拟证明内容等,并对证据进行编页,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官审案,也节约自己日后的时间,同时也是对对方律师的尊重。

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容易被律师所忽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证人语言的作用不可小视,它完全可以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所以律师不可忽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也许有的人认为,证人大多数与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比较熟,或者有利害关系,出庭作证也不会被采信。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从来也没有否认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只不过它的证明力较低而已,法官可全可以通过隔离质证等方法肯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四、举证责任与示证义务

俗话说:谁主张,谁举证。但这种说法也是不完全正确的。错误在于,有些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如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如环境污染侵权、如建筑物搁置物坠落伤人等,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外,机动车伤人,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还有一些案件,证据在对方手里,另一方无法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要提供证据线索即可,示证义务在另一方。根据证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证据在另一方手中,而该证据对另一方是不利的,如果另一方拒绝出示,则由另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

五、证据收集

     证据的收集方法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由委托人提供 

一般情况,委托人会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供给自己的律师。但是委托人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委托人只会把自己认为是证据的证据提供给律师,往往会忽视一些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所以,律师一定要根据案情,询问委托人是否有某一方面的证据。一句话,就是要把委托人手里的证据全部挖掘出来。如果委托人手中确定没有了,但律师认为证据还没有齐全,就要向委托人询问有些证据的线索,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委托人去收集还是律师去收集。

(二)向有关政府部门收集

有的证据,委托人自己也没有,而且委托人还不知道何处有。在此情况下,律师要分析证据可能在何处,特别有可能在有关政府部门那里。如房屋的产权信息,律师可以径行向房屋登记机关收集。

(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有的情况下,律师自己是无法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的,律师就得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般情况,笔者认为,能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的,就不必请法官出马。只有在申请调查令也无法调取的情况下,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如银行的信息、税务部门的信息,除当事人自己外,一般都要法院调查,这些单位才能出示相关材料。

(四)向对方当事人收集

一般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已经对立,很难从对方收集到证据。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在没有起诉之前,一方也还是有可能从另一方收集到与本案有关的关键证据的。另外,也可以通过录音等方法固定证据。

(五)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灭失,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做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的灭失,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六、公证证据

    有些证据,其真实性很难认定,如一些电子证据,在提交前,最好到公证部门做公正。还有一些证据,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也需要做公证,来证明证据的效力。如寄出一封快递给对方,快递内的文字内容如果经过公证,对方是无法抵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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