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居委会、村委会与其成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013-09-27 11:49:24)
标签:

转载

案例:

孙某系某街道下属居委会党支部成员,2009年10月孙某因违纪行为,被居民代表大会罢免相应职务。孙某认为罢免结果对自己不公,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居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

案例解析: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该案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理?换言之,类似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这也就要求争议双方需满足法定的身份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然而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系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不脱离生产村委会成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由此看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很难说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成员的收入是一种补贴,与一般的工资报酬不太一致;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也是这样认定的。

那么,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与其聘用的全职劳动者的关系呢?例如聘请了全职的保安、清洁工、厨师等人员。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在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实务中,居委会、村委会也无法到社保机构开户缴纳社保,如认定为系用人单位,则社保关系无法处理。因此,恐怕作为一般雇佣关系更为合适(类似于家庭雇佣的人员)。如要为员工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用工,由正式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

劳动法热线:400-770-9870/010-59105870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