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从一则实例引出
(2013-09-27 1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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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楼工程,开工日期未确定具体时间,只约定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期为三百天,合同约定进度款按造价的60%三个月支付一次。合同于7月3日签订,在甲方个别人员口头要求下,7月15日乙方入场开始施工(已具备开工条件),9月5日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9月15日乙方向总监申请开工令,但总监并未签发,此后,总监和甲方也一直未要求乙方停工,10月17日,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第一期进度款,未果,遂于10月23日停工。
上述实例一个基本事实是乙方在未经甲方及监理方书面同意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施工。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工程开工日期如何认定?是7月5日还是9月5日、9月15日或是其他时间?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自行施工,而甲方与监理方未予制止,是否属于默许开工?
实践中,开工日期的确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形:1、以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以实际开工日为准,3、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4、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的意义。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可以解读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必然导致工程停工,也不必然否认合同法意义上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只是一种行政监管措施。因此,以施工许可证来确定开工日期似乎不妥,工程实践中,一般实际开工日期要晚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但也有不少情形,为了抢工期、出形象,实际开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就后者而言,可以认定实际开工日即为开工日期。结合上例,9月5日应不宜确定为开工日期。
但在未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开工如何处理?上述实例中,乙方虽有甲方个别人员口头要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未经总监签发开工令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应不予认定实际开工,即7月5日开工应不予认可。乙方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于9月15日申请开工令一直施工到10月17日停工,停工后潜在的安全和质量风险由谁承担?按合同及法律规定,乙方应对其擅自施工承担全部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方及监理方一直未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也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一旦产生纠纷,最终法官将倾向于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合理时间段确定开工日期。
综上,笔者认为,一个完备、有效、合法的开工日期的确定,应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件,即一是要符合开工法定条件、取得施工许可证,二是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工方式,如开工令申请与签发、工作面的移交、图纸齐全、正式开工的标准、入场后的准备是否属于开工等等都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