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员工未遵守保密义务,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法
(2013-09-23 2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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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司保密制度规定,保密内容包括公司所有的设计文档、代码、目标程序、测试用例、测试报告、光盘ISO等;所有保密文件都必须存放在公司的办公设备上,禁止存放在个人的电脑、互联网空间和移动存储设备。网络与办公环境管理制度规定,禁止使用个人的具有移动存储功能的任何外设,禁止在办公环境使用个人笔记本等电脑设备。
2011年1月11日,徐某某向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是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我承诺遵守公司发布的保密制度。
2012年8月31日,公司安排徐某做某项工作,徐某拒绝,后公司收走徐某的工作电脑。次日起,徐某未经公司允许携带个人电脑进入工作场所并使用。
2012年9月7日,公司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内容为“因你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擅自携带个人笔记本进入公司网络,涉嫌泄露公司的技术机密,公司决定对你给予开除处分。
徐某认为自己并未泄密,且带个人电脑进入工作场所亦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对公司解除行为不服,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保持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不实施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严守包括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在内的用人单位商业机密,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等。保密义务也是劳动者天然的义务,属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
本案中,徐某自2008年9月1日起进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上海某软件公司在经营过程研发技术水平和成果是其主要商业秘密,也是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胜的关键所在。因此,公司对其商业秘密以建立保密制度的形式予以保护,保密措施相对严格。从常理来看,徐某在公司办公室使用个人电脑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秘密被泄露。但公司设立此项禁止性制度的原因显然为杜绝这种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徐某在明知此行为被公司禁止仍旧违反规定,理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处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审理,判决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须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具有一些天然的义务,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另外,根据公司经营的特殊性,还要遵守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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