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3-06-20 14: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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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3-0120001
鲁司〔2013〕5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
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依法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具体鉴定类别、项目,并在其执业证书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对鉴定类别、项目的内容的界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
(一)死亡原因鉴定: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
(二)死亡方式鉴定:是指对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等具体死亡方式进行鉴定。
(三)死亡时间鉴定:是指根据死亡后尸体发生变化的规律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断。
(四)致死(伤)物鉴定:是指在具有机械性损伤因素的死亡案件中,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推断。
(五)损伤时间鉴定:是指在具有损伤因素的死亡案件中,对损伤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包括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伤后存活时间推断等具体鉴定事项。
第七条
(一)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是指对人体损伤情形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包括损伤存在与否、损伤类型、损伤程度、损伤时间、致伤物、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伤后医疗合理性、医疗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具体鉴定事项。
(二)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是指对人体因损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程度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包括损伤时间、伤残程度、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伤后医疗合理性、医疗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以及后续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视觉功能鉴定:是指对视觉系统生理状态及其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四)听觉功能鉴定:是指对听觉系统生理状态及其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五)性功能鉴定:是指对男性性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六)活体年龄鉴定:是指依据骨龄和其他人体发育特征,对人的年龄进行推断。
第八条
(一)精神状态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进行鉴定。
(二)法定行为能力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处罚能力、作证能力、性防卫能力、劳动能力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精神损伤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损伤和精神损伤的类型、程度、因果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四)精神伤残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程度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第九条
(一)种属认定:是指对检材的种类、种属进行检验和判断,用以确定其属于人类性来源或者动物性来源。
(二)个体识别:是指对检材和比对样本的遗传学标记同一性进行检验和判断,用于确定检材的个体来源。包括血液(斑)、精液(斑)、唾液(斑)、尿液(斑)、汗液(斑)、混合斑、粪便、毛发、表皮脱落细胞、组织器官、骨骼、牙齿等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个体识别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亲权鉴定:是指通过对检材的遗传学标记分析,对生物学个体之间的血缘、亲缘关系进行鉴别和判断。包括二联体亲子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同一父(母)系遗传关系鉴定、生物学同胞关系鉴定等具体鉴定事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笔迹鉴定:是指根据反映书写人独特书写动作习惯的笔迹特征,对文书物证上的笔迹及其书写人进行鉴别和认定。
(二)印章印文鉴定:是指根据印文所反映的印章印面结构特征和使用的色料等,对文书物证上的印文真伪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别和认定。包括印文真伪、印文形成方式、印文形成时间、显现辨识模糊印文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印刷文书鉴定:是指对传统印刷文书、打印文书、复印文书、传真文书、扫描文书等进行鉴定。包括印刷文书的真伪、制作方式、制作机具、出处等具体鉴定事项。
(四)特种文书鉴定:是指对货币、证券、票证、证书、证件、商标、书画等特种文书进行鉴定。包括特种文书的真伪、制作方式、制作机具、制作人、出处等具体鉴定事项。
(五)篡改文书鉴定:是指对疑似被篡改的文书进行鉴定。包括文书是否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篡改人等具体鉴定事项。
(六)污损文书鉴定:是指对污损文书的污损原因、方式、状态进行检验和鉴别,对被污损的文书及其图文内容进行整复和显示。
(七)文书制作材料鉴定:是指对文书的书写、绘制、印刷所使用的色料和作为文书载体的物质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八)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是指对文书形成的时间范围进行推断。包括文书的书写、绘制、打印、复印、印刷、装订时间及其载体材料生产时间等具体鉴定事项。
(九)朱墨时序鉴定:是指对印文和与其交叉部位的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和判断。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来源鉴定。是指根据有关资料,对机器或软件的最初来源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二)同一鉴定。是指对两份以上电子数据(文件、信息系统)的一致性、相似性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三)内容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其中的隐秘信息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四)功能鉴定。是指对计算机软件(包括带有破坏性的程序)的功能、特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一)机械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电、热、气、液等动力源带动的具有确定运动系统、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机械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汽车质量鉴定)。
(二)化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者合成新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三)电子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与广播电视相关的音频视频产品、电子测量仪器、通用元器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四)轻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以化工产品、金属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橡胶、金属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专用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六)食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各种供人类食用、饮用的成品及其原材料(不包括药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七)石油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八)纤维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棉、毛、麻、茧丝、化纤等纤维及其纺织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九)特种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和其他专用升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十)消防器材质量鉴定。是指对防火、灭火及其他用于火灾事故的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十一)珠宝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使用矿物、生物等非金属天然材料制成的首饰、工艺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二十一条
(一)海洋环境污染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环境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超过其自身净化能力的物质或者能量,使海洋环境质量降低、损害海水使用功能等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勘验、分析和评价。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海水污染鉴定:是指对海水环境质量参数降低、质量损害进行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
2、海洋沉积物污染鉴定:是指对海洋沉积物质量参数降低、质量损害进行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
3、排放物特征比对鉴定:是指对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排放物样品和海洋环境样品的化学组成特征参数比值进行分析和比对。
(二)海洋生物质量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化学、微生物、毒理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洋生物质量变化的原因、污染物含量、特性变化等事项进行分析、检验、鉴别和评估。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海洋生物理化特性指标鉴定:是指对海洋生物体的物理、化学特性参数和指标进行分析、检验、鉴别和评估。
2、海洋生物污染物含量鉴定:是指对海洋生物体内污染物含量进行分析、检验和评估。
(三)海洋资源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海洋资源损害的原因、种
1、天然渔业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天然(非人工养殖)鱼、虾、贝、藻等生物品种、数量及其损害程度进行调查、鉴别和评估。
2、旅游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海洋及(或)涉海岸(滩)而成的自然和人为景观、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范围、程度、恢复期进行调查和评估。
3、矿产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海岸(滩)和海底矿物、海沙等矿产资源的数量减少及其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4、盐业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海水晒盐、海水化学要素提炼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生态环境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海洋生态环境要素损害变化的原因、程度、损失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海洋生态环境要素损害鉴定: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要素的损害原因、程度、损失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
2、海洋生态环境价值鉴定: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因质量变化所造成的功能改变和价值变化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
3、海洋生态环境恢复鉴定: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及其效果、费用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
(五)水产养殖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海洋水产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水产养殖损害的原因、种类、数量、损失等事项进行调查、鉴别和评估。包括工厂化人工育苗损害、池塘养殖损害、滩涂养殖损害、底播养殖损害、筏式养殖损害、网箱养殖损害、围拦养殖损害、海洋牧场(人工岛礁)养殖损害等具体鉴定事项。
(六)海岸与海洋工程鉴定。是指运用海洋工程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岸与海洋工程及设施的质量、工程进度和受损原因、程度、损失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分析和评估。包括海岸工程及设施、海洋工程及设施等具体鉴定事项。
(七)海上事故与货损鉴定。是指运用船舶、交通及其他科学知识和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规则,对海上事故和海运货物船舶、海上设施损害的原因、责任、程度、损失以及救助打捞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分析和评估。包括海上事故、海运货损、船舶及海上设施损害、救助打捞费用及其合理性等具体鉴定事项。
(八)海域使用和征用补偿鉴定。是指运用海洋水产、工程、测量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域使用、征用所涉及的生物和工程设施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生态补偿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包括生物资源量与价值、工程设施量与价值、生态补偿价值等具体鉴定事项。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是指运用车辆相关知识和技术对事故车辆状况进行技术检验、分析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2、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是指运用专门工具、测量仪器和设施,对车辆的各种性能进行检验。包括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转向系统性能检验、灯光信号装置技术状况检验、其它辅助系统性能检验、车辆发生事故时承载状况检验等具体鉴定事项。
3、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是指通过对事故车辆性能及损坏零部件的检验,结合事故现场路面痕迹,推断其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三)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是指运用车辆相关知识、技术和工具软件,通过测试、模拟、运算等手段,对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的仿真、分析和推断。
1、车辆起火部位鉴定:是指根据车辆燃烧状况、车辆本身的结构特点和火灾蔓延痕迹、车辆各部位燃烧强度,结合车辆自身可燃物的助燃程度,对车辆火灾的起火部位进行鉴别和判断。
2、车辆火灾原因鉴定:是指根据车辆燃烧状况,在确定起火部位的情况下,通过对该部位零部件易燃物进行检验,对车辆火灾的成因进行分析和判断。
(六)事故损失鉴定。是指运用有关科学知识、技术和专业设备,对由交通事故或者车辆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成因、营运损失、交通设施损失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车辆损失成因鉴定:是指运用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或者车辆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原因、责任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
2、车辆损失鉴定:是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事故车辆及其零部件的损坏程度以及是否可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的费用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估。
3、营运损失鉴定:是指对营运车辆在事故后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
4、交通设施损失鉴定:是指对事故造成的道路、桥梁和交通控制设施、照明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损坏情况及其修复成本进行评估。
3、贬值损失鉴定:是指对事故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