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律意见书
(2013-06-05 22: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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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王起元、王文清、王天合涉嫌聚众哄抢罪案件,现三人已被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起元已委托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及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村民收割自己播种的小麦,被以聚众哄抢罪刑拘。2013年6月1日下午一点许,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村民刚吃过午饭,忽然村里来了近二百县乡两级派来的警察及政府人员,十来人一组地分赴各家抓人。村民共被抓走七人,后三人被刑拘,三人被治安拘留。
一、
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来看,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构成。
首先从犯罪主体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而王起元、王文清、王天合三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是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律师了解的情况是,三人只是在2013年5月29日晚上的村民会议上发言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自己播种的小麦自己收。王起元更是在收割的第一天5月31日不在家,去周口川汇区办理其他家务事,傍晚才回村里。
其次从犯罪客体看,本罪的犯罪客体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显然是别人的公私财物,不属于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没有份额的其他人的公私财物。而本案中,所谓哄抢收割的小麦是嫌疑人自己所种植。农民收割自己播种的庄稼,天经地义。哄抢收割自己种植的小麦,构成犯罪岂不是荒唐。
再次,从犯罪客观方面看,本案是群众自发自愿收割自己播种的小麦,没有人组织,因为俗话说夏粮是抢收,夏天天气变化快需要跟老天争时间。在县乡政府出动二百多人进村抓人的6月1日,村民没有收到不让收割的信息,上午10时有人说要开会,群众都停下来不割了,回家了。正是在午饭后,七个村民在其家里被带走的。另一个重要事实是,本案中小麦播种时乡政府没有提异议,农民辛辛苦苦灌溉打药维护大半年,眼看麦收节骨眼到了,村民选出的三个代表征求乡政府意见,要求乡政府与群众开会沟通收麦事宜,乡政府三番五次一直拒绝。因为收麦紧急,无奈之下不得不5月29日晚上村民才开会商量收麦的事情。
村民收割麦子的行为,根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聚”众哄“抢”,既没有聚也没有抢,普天下都是这几天收割麦子不存在聚的情况,抢得话也是跟老天抢,因为担心天气下雨小麦烂地里。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也不具备。本案中三个人每人的小麦面积都不超过两亩,且中途中止收割,实际收割面积很小,所收割下的麦子并未被三个人收回家中,后被舒庄乡政府6月3日下午强行收割的时候一并收走,并未形成事实的占有。因为没有所谓“聚”,也就不存在人数众多等所谓其他严重情节。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三人都没有哄抢别人财产的犯罪故意,三人都认为是收割自己播种的麦子,麦子是属于自己的财产。退一万步,即使把别人的小麦错当成自己的小麦收割,因为缺少占有别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不构成犯罪。
二、
1、长在地里的成熟麦子应属于村民所有。
对于农作物庄稼来说,谁播种谁灌溉谁护理所有权归谁,这是常识。农作物庄稼从播种到收获,凝结了太多辛苦的汗水。
即使是庄稼下面的土地是别人的,庄稼也是谁播种谁灌溉谁护理谁收割,庄稼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付出辛苦劳动的人。
律师认为,村民收割自己播种自己灌溉自己护理的庄稼,完全正当合理合法。
2、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
该284亩土地1961年土地确权时就确权给了王一侯村,1966年商水县白寺公社(王一侯村当时属于白寺公社)成立公社林场占有上述土地,1973年知情下放到林场,林场改名白寺公社青年场,1974年白寺青年场又扩大占用至284亩(王一侯284亩只是占用一部分,还有占用其他村庄的土地。)。1975年青年场划归舒庄公社管辖,1977年至1982年知青返城后,舒庄公社(1983年更名舒庄乡政府)开始至2011年一直对外承包牟利。其间王一侯村多次要求返还土地未果。2011年开始双方经过土地确权、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判给了舒庄乡政府。但王一侯村民认为终审判决对于其提交的关键依据河南省《关于确定土地权属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政(1992)90号文件第一(二)不予采纳,而错误地适用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村民已经对判决提出申诉。
世界范围内农业都是投入产出比例很低需要补贴的行业,村民在有争议的荒地上已经播种两年,应看成是村民付出辛劳奉献社会的行为,多产粮食全社会受益。即使是村民把庄稼播种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庄稼收割问题最多也就是一个民事争议,跟刑事责任相去甚远。
综上律师认为,王起元、王文清、王天合三人收割自己播种的庄稼,完全合理合法,无罪。而舒庄乡政府作为一个基层政府组织与村民争利,使用暴力与农民争抢收割农民播种的小麦,确实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