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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代理词:事实收养必须有收养的事实

(2013-05-20 1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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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分析原被告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四条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1  原告佟x莲不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以收养关系为由启动诉讼程序,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有二:

1)、原告主张收养,不具备法律收养的条件

原告为了证明收养关系存在,出示1987年北义安村委会证明并该证明虽然有乡级人民政府核实章,但该证明不伦不类,既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也不是乡级人民政府登记备案情况。该证明本身只能证明村委会与佟x义有过协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协商结果只能在村委会和佟x振义之间生效,“此事不关云与月”,与佟x合无关;况且村委会和佟x义的协商为佟x合约定收养的义务,也是违法的。假如真的要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根据《收养法》规定,有特殊困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共同送养,该证明既不能证明有特殊困难,也没有表明佟x义的妻子的意见(论述不足本分,参照第三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因此,该协议不能证明原告与佟x合存在收养关系。

2)、原告主张的收养,没有收养的事实,不成立事实收养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理顺一下我国收养的相关规范,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条,承认事实收养;1991年原《收养法》出台后,收养关系必须登记或公证;1998年2月1日对1991年《收养法》修改,要求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结合本案原告主张收养的时间,在1987年左右,符合《1984民事政策》解释的时间范围,似乎想证明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但是,事实收养必须要有收养的事实!事实的表现:改变生活环境,和养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称呼;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改变,与养父母父母子女关系及其近亲属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没有事实,就不存在事实收养。

    法庭调查证实:自原告自幼随父母生活,后有时随父母生活有时随奶奶生活,就是没有和佟x合共同生活;出嫁也是其父母操办,原告证人冯术来出庭表述了这一事实;证人也李曙光证明在佟x合结婚之前原告和奶奶住和伯伯吃,亦即在原告的奶奶家,在佟x合结婚之前曾和佟x合同桌吃过饭,同桌吃饭并不能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足以行为表现原告与其父母法律关系没有消除。

    原告与佟x合没有共同生活,称呼也没有改变,原告出嫁也是父亲佟x义办喜事,佟振合只是出席宴席,掏了份子钱,原告对佟x合也没有尽任何类似与子女的义务,平时未予关心,就连死葬也是第三人完成。种种表现,都与收养产生不了任何关系,原告与佟振合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产生。根据《1984民事政策》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综上,事实收养也是不存在的。

 

  2、诉争财产系被告与佟振和共同生活期间取得,应为共有处理

    法庭调查表明,诉争房产原为经联原有房产,在租赁期间,佟x合可以建造,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1992年建造,试图回避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目的是达不到的。合法建造产生物权,涉案房屋自建造时产生,但对物权的归属,佟x合与经联社已有约定,依据被告提供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届满,乙方所有建筑设施以质论价归甲方,书面合同到期后,佟x合继续租住,一直到1999年10月22日佟x合和经联社约定归属,转移到佟x合的名下,并办了房产证。提请法庭注意,对于被告与佟x合结婚时间,不论是原告所说1994年4月19日,还是被告证明的1992年9月18日,都不会影响被告与佟x和共同共有。

3、第三人作为佟振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佟振合尽了抚养义务,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证人倪达、张国林证明第三人对佟x和平日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法庭询问佟x合的身体情况时,第三人陈述:血压高,便秘等症状,便秘严重时需要帮助抠,以利排便;原告当庭承认,自第三人去了以后,自己去的比较少。

证人吴建国、张国林证明佟x合死后丧事由第三人操办。第三人也出示了办理丧事的票据。足以证明,对佟振合的生养死葬义务是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抚养义务,应当考虑依法分得遗产

4、原告不应分得遗产

根据法庭调查,原告与佟振合没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应分得财产;即使有收养关系,因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规定不分或少分。根据本案情况:原告当庭承认,自第三人去了以后,自己去的比较少;法庭询问佟x合的身体情况时,原告称,就这样,反正很瘦,言不及义。而第三人陈述,血压高,便秘等症状,便秘严重时需要帮助抠,以利排便。对比原告及第三人陈述,在对佟振合生前照顾问题上相形甚远,原告的表现,应属于不分范畴。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代理人: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振功 

                                                                      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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