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
(2013-05-20 14: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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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
之二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劳动者本身没有主观过失,但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或者外部环境的变化,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付出相应的成本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器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非过失性解除的情形与条件 :
1、必须在医疗期届满;
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需要培训或者调岗。
3、仍不能胜任工作。
1、通知工会。如果未通知,在审理过程中履行通知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无工会就不必通知。
2、通知个人。
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