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张女与李男同居数月,偶然发现李男已婚,遂提出“散伙”,并以李男骗了自己为由要求补偿。双方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约定李男向张女分三期补偿30万元。李男向张女支付10万元后反悔,并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拒绝支付其余20万元。
解析:
(1)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任意撤销。
(2)如果法官坚持认为是赠与的话,张女可以主张是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但对道德义务赠与的认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未必能支持女方的主张。
(3)实际上,男女双方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本质上是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双务合同,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为了避免误认为是赠与,保住“经济补偿协议”的效力,可将一方给付的款项明确为“精神抚慰金”或“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法定“精神抚慰金”,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精神抚慰金”。
(5)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口头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然后由一方给另一方写了借条,声明一方向另一方借了多少钱。持条人打官司的时,法官会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法律关系(真实借款关系)为由,驳回持条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还是书面言明协议的经济补偿的性质为好,或者直接言明该协议为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被误认为赠与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