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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如医生,当慎重选择

(2013-04-30 2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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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者联系我时,正在法院准备开庭,而他告诉我已在去所上的路上,我说既然如此可以咨询团队值班律师,他们也是专业的婚姻律师,而且咨询费用也只有我的三分之一,但咨询者坚持当面咨询我,我只好告知次日下午可以见面谈,咨询者说:将把资料交付前台,见面后细谈。

      看了资料,实在惊叹一系列的错误问题,难以言说的是,其间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一份离婚协议,一套夫妻共有房屋归儿子所有,外公外婆照顾儿子,居住在此房屋;儿子抚养权归男方,男方也在此房屋居住。这样的协议蕴藏了纠纷的可能。一份起诉状,两个案由,两个案由的原告是男方,被告和第三人是前妻和前妻的父母,一个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补偿女方钱财),一个是要求第三人搬出儿子的房屋,一审判决官司败诉已是必然,因为撤销离婚协议的条款,一定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时才有可能,而这样的证据往往很难取得,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只是当事人的不知、不慎、或者盲从造成;至于第二个案由:要求第三人搬出儿子房屋,诉讼主体应该是儿子作为原告;二审上诉,只是提出前妻父母搬出儿子房屋,由于男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再次判决男方败诉。

      见到咨询者时,告诉我他就是当事人---原告,我将上面的分析告诉了他;并告诉他,家事纠纷不同于商事纠纷,家事纠纷很多时候婚离了,但问题并没完结,离婚后财产纠纷目前比例越来越高,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也是不断,这就意味着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特别是情感和情绪因素,而这是商事纠纷根本不考虑的,特别是有孩子的家庭,更需要考虑未来彼此之间的联系是无法避免的,如何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提前在协议中尽量预防和避免未来冲突的发生,甚至提前做好心理准备,这是我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常常需要做的工作之一。

     咨询者问还有办法没?我说可以让你儿子起诉,你作为监护人参与诉讼,被告是儿子的外公外婆,咨询者认为这样太为难孩子,让孩子卷入太多的纠纷不好!我说,如果不行,就只有委屈你自己,和他们继续相处下去;咨询者说,太难了恐怕不行。我说:那你搬离吧!或许这是你目前唯一的选择。。。。。。说了许多安慰、调适咨询者的话,然后送他离开事务所。

    晚上翻阅《读者》,看了凌志军写的《重生手记》,有两点颇让自己感触。一是,花了300元挂上专家号,在外昏等了3个小时,终于在下班前的最后几分钟见到主任,但主任对他很漠视,重心在检查报告上和对年轻医生的教导上,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症状,“他们既然已经于病人“特约”自己的时间,并且为此收费,竟又不肯把时间专用在病人身上。”二是,“一些医学专家指出,“用药不当”大范围地存在着。其中一位认定,“目前癌症病人符合规范用药者仅为20%”。另外一位则指出,“有90%以上的癌症患者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疗方案”。

    作了20多年的律师,这些年一直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代理工作也已经无形中完全专业化,只有婚姻家庭类的业务,以及为此而衍生出来的部分其他业务),最近开始带专业的婚姻家庭团队,培养年轻律师,为了带好他们,也为了不让自己落伍,常常专研业务,比年轻时更勤奋,发现越学不知的知识越多。我也经常被人称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家,常规业务就是咨询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事务,有时兼做心理辅导(这是家事律师的职业特性),我尽量保证不让当事人等候,保证当事人在咨询时,他们所买的时间是完整的,我能给他们提供的服务是优质的、尽心的,虽然可能会因为我的知识缺陷或者漏洞,会有失误,但我会在内心尽量要求自己,有的时候为了做到此点,咨询完后,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我会尽量查找资料,团队论证,或咨询比我更专业的人。

    因为律师职业是自由职业,没有依靠,生病以后没有收入,自己常对身体的痛痒非常关注,每年会坚持体检,有不适就跑医院,所以凌志军的感受我也有过(本人也有等待宣判是否恶性肿瘤的经历)。基于自己的职业和医生有太多的相似,常常提醒自己善待碰到“烦恼”的当事人。

    律师职业开始专业化分工,家事纠纷不是“大案”“要案”,但可能是让人天天困扰,无法快乐生活的烦心“小事”,作为已经执业20多年,专业化8年的律师,建议你慎重选择你的家事代理律师,尽量避免以上案例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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