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网上有律师在评判律师胜诉的标准,我认为律师根本没有统一的胜诉标准,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是不同的,同一案件中当事人也是不同的,在任何案件中的都没有绝对的胜负。律师在代理每个案件时,首先要维护的是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在既能维护已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能达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双赢局面,这是我所认为的案件胜诉的标准。
其实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说法,因此人人都不愿去法院,怕花钱又输了官司,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尤其离婚案件,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看看现在每个法院的审判人员面前一堆堆高高的案卷,就可以看出现在的诉讼率有多高。
去法院打官司的人虽然多,但是有的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不信任导致,有的是彼此无法沟通所致,总之,并非每个案件都是无法评判、无法解决的,实际有许多简单的纠纷,一旦双方呕起气来,才导致的无法调和,闹到法院。
我认为在诉讼中没有绝对的胜家,比如离婚案件,我一直认为双方都是不幸婚姻中的受害者,根本无胜负之分。法律不能给离婚双方幸福,但是起码能够解除双方痛苦的婚姻关系,使其开始新的生活,而幸福,只掌握在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手中。做为律师应当尽量化解双方矛盾,协助法官做好调解的工作。现在每个法官审判任务都很重,为提高结案率,避免当事人上诉或上访,都愿意律师尽力来做调解的工作,达到息诉目的。
而做为律师来讲,并非在案件中把对方打倒,让自己的当事人扬眉吐气才算胜诉,也许你帮助当事人把对方打倒,却为其一生树下了一个仇敌。如果我们在案件处理中,既维护了已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又能从尊重事实出发,将纠纷以和平的方式彻底的解决,给双方不留任何后患,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这才是真正的胜诉!
前几天在处理一个家庭纠纷中,夫妻双方及男方姐姐为一处楼房结怨,我代理女方,由于女方与男方姐姐矛盾激化,导致夫妻反目离婚,在离婚时如将该房产以涉及第三人权益不做处理的话,势必会导致双方还会为此楼房再次诉讼,而如果处理的话,因为涉及到其姐姐的利益,其姐姐却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无法判决。出于怨气,女方坚决不同意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这部分利益,可我认为如果不处理这部分利益,判决中将这部分财产剔除,马上女方就会面临男方的财产起诉。于是我将案件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对其详述,使其同意调解,在调解协议中将其姐姐的这部分利益确认并解决,双方达成调解,所有的问题均在这次离婚诉讼中予以解决。后来当事人对我说:“我是当局者迷,当初只想着解除婚姻关系,他们起诉我,就让你帮我和他们打到底!实际想想,这样一次性解决了所有问题,我就可以安心地和孩子过平静的日子。这才是我最终想要的真正的好结果!”其他民事案件也一样,在法律的限度内,双方各自做出一些让步,不再为一时的怨气而坚持,许多案件都能找到解决的途径,都是可以和平解决的。
包括刑事案件,一些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伤害案件,一些交通事故或侵权事故造成的后果,如果犯罪一方当事人真正表示悔罪,真正对受害人做出补偿,当然就会得到受害人的宽恕,也会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而做为律师,代理犯罪人时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地对受害人做出补偿,求得受害人的谅解;代理受害人时让其看到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使其对犯罪人有个全面的认识,都是可以化解双方矛盾的方法。
律师代理案件时,要做到心中有原则有底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要不遗余力,开庭时要有理有利有节,开庭前准备要充分,做到胸有成竹。只有庭上将已方当事人的有理之处,合法之处,将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约或侵权等无理之处,不法之处,全部展现在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面前,才能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依据,也才能让对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有利于调解方案的确立及实施。
而开完庭后的调解或判决过程中,要尽量能够换位思考,也能够让当事人自己也换位思考,这样才能使双方容易沟通,也能更容易地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有的律师开庭后对案件即不再过问,显然是不负责的态度;更有些律师,为了以后能够再收律师费用,故意制造事端,不愿意让当事人调解,不一次性为当事人将纠纷全部解决,甚至故意引导当事人再次诉讼,增加讼累,就更有违做为律师的良知了。
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不排除有的案件确实存在不胜即败,但多数案件中胜负并不是绝对的,也许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了,却为其生活中增加了一个仇敌;也许当事人多得了些许的利益,却为其以后埋下了再次诉讼的伏笔。因此律师不能将胜负看得太重,重要的是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避免更多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这才是我们律师的任务,这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