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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离婚诉讼程序的完善

(2013-03-31 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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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论文系2012年8月参加北京家事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而递交的论文,法制日报于2012年8月24日报道了文中的观点,详情请点击: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717d30102e3cw.html


    【摘  要】
    离婚诉讼程序中,法官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武断地反对原告离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有意无意地漠视——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有必要完善离婚诉讼程序,一、强调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离婚问题上应严守中立原则,以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为例外,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并且更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立法规定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告知离婚诉讼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以便更好地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婚姻家庭难题,以利社会和谐。

   【关 键 词】
    离婚 诉讼 程序 完善 法官 中立 告知 咨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婚姻家庭的特别保护,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离婚案件“干预”较多,有时法官调解工作效果显著,有时则适得其反——这样不仅无助实现离婚调解的立法目的,还会损害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鉴于前述原因,完善我国婚姻诉讼程序则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官在离婚问题上应严守中立原则,以支持当事人离婚为例外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不能严守司法中立原则,在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往往先入为主地形成某种看法,最为常见的是多数法官倾向认为“离婚总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而,在调解过程中,往往“打击”原告离婚的想法,其实这样做未必恰当。


    由于离婚的成本代价实在是太高了,实践中虽然有冲动离婚的,但大多数离婚是当事人长期冷静思考的结果,当事人往往是鼓起相当大的勇气然后才去法院起诉离婚的——在这之前,离婚当事人之间往往已经协商过若干次而不能达成协议。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离婚,案件审理法官给其“当头一棒”,有意无意强调离婚如何如何不好,要求原告方放弃离婚念头——这会让原告方感到“恼火”,感觉到自己的诉求得不到理解,甚至怀疑法官是不是受过被告一方给的好处了——因为当事人会想:为什么法官总是向着被告方呢?——这是“悲剧”之所在,这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当下,尤需引起重视。

 

    其实,法官对离婚原告当事人给予更多的理解,不仅有利于建立起与原告一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而且利于今后调解中做原告方的工作,让原告方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当然,法官更多理解原告方的离婚诉求,并不意味着调解不成一定就支持原告方的诉求,法官完全可以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样一来,就算是原告方收到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也会理解法官的“难处”,相信法官是依法办案;反之,如果法官总是劝说原告方不要离婚,调解不成就判决不准予离婚——这容易引起原告方对承办法官的“反感”,社会效果往往较差。

    法官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离婚问题上应当以保持中立为原则,多倾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耐心地调解,这样更容易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更容易促成案件的妥善解决。离婚不离婚,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明白,法官不宜在这个问题上代替当事人拿主意,武断地反对离婚,相当于指责离婚案件原告方提出离婚诉求——而离婚自由是当事人的天然权利且有法律保障。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例外,在某些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必要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受害方提出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
 

    在本人多年承办的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法官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一是不问青红皂白地反对离婚;二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给予不应有的漠视。有时在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吃惊地听到法官说“小两口打架是常事”——这实际上是在为家庭暴力施暴人的纵容与开脱。

    典型的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施暴人的暴力倾向如果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反对受害人提出离婚,等同于让受害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有些极端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长期由于无法忍受甚至杀死了施暴人……。因此,在本人承办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只要施暴人没有改变其施暴意愿并付诸行动,只要受害人想好了坚决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我会坚定地站在受害者一边,支持其提出离婚诉讼。当然,离婚不是目的,如果施暴人真的努力改变其施暴倾向,通过自身努力或专业咨询来加以改变——惟有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劝说原告方考虑“和解”。

 

    二、告知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作为离婚诉讼必经法定程序

    婚姻关系可以算是最为复杂的一种人际关系,复杂的婚姻矛盾,通过常理的劝说已经没有收效了,如果要得到更好地解决,专业心理干预则显得非常必要,而且通常会有较为明显的效果。
       

    我国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①起步时间不长,但我国已经有了一支数量较大的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师队伍,每所高校都有专职的心理咨询师,地级市一般都有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机构或专职的心理咨询师,近年来中小学也强调配备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员),婚姻家庭咨询师的队伍也在慢慢扩大,但由于这两种职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只有几年,公众心目中婚姻咨询(心理咨询)意识还较为缺乏,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完善离婚案件审理程序,以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为此,可通过立法规定:离婚诉讼过程中,法官有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这作为必经的法定程序,记入审理案件的笔录中,以便更好地解决当事人自身婚姻中面临的问题——这样的立法规定,必定对我国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许多濒临破碎的家庭就有了更多挽救的机会,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利于社会和谐。 

    注:①婚姻家庭咨询,与心理咨询具有同样的功能,二者都会通过咨询帮助来访者成长,以解决其面临的问题;但在咨询内容和方式上二者有所区别,婚姻家庭咨询包括法律、理财等咨询,心理咨询则不包含法律等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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