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六种担保金(隋彭生律师业务203)
(2013-03-16 17: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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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金”、“保证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这“六金”,是通过预先交付而起担保作用的货币,总称为担保金。
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具有“单方担保”的性质,可以是主合同的给付(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也可以不属于主合同的给付,而是从合同的给付物,具体要看当事人是如何约定的;第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时候可折抵主合同款项或者原数返还,但一般采取折抵的办法处理。折抵的时候要多退少补。第三,以上“六金”不受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制。例如预定入住旅店一天,交付的押金可超过当天的住宿费。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以担保为目的交付的金钱,由于使用的名称不规范,经常引起争议。对此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在合同中使用了“留置金”、“保证金”、“押金”等名词,但却具体规定了交付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对这一类“保证金”或“押金”应当按定金对待,承认其效力。
对只“单方担保”的保证金、押金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应一概否认其效力,因为它违反了定金双方担保的性质。我认为,对“留置金”、“保证金”、“押金”等不能一概否认其效力。在一方先投入财物或劳务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单方担保”有交易的特殊需要和特殊价值。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六金”的“单方担保”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