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回复新疆韩律在《让人难以信服且荒唐至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文中的专业问题

(2013-03-07 22:49:33)
标签:

杂谈

        韩律《让人难以信服且荒唐至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详情查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335acd0101hvgf.html

    韩律在本博留言,希望本律就上文中提到的问题发表一下专业意见。
    首先,感谢韩律对本博的关注及对本律的信任,专业不敢当,大家互相学习交流。寒暄的话不再多讲,直奔主题:
    第一,首先要搞明白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概念,特别是其概念的外延部分,也就是什么案件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这个问题抛给检察院比较好,其实他们
对于交通肇事罪罪名认定很简单,交警转刑警的,刑警(公安)转给他们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什么,就是要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我们先明确一下交
通事故认定的主体是谁,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第三项可知;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即可。请韩律耐心,我这不是在做普法教育,上面不厌其烦的阐述仅为了是跳出鉴定本身做文章。以上可知,有且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交警才能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而且必须对交通事故事实做认真仔细的调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个当然包括谁是肇事司机的调查。上面的问题搞明白就很简单了,交通肇事司机的认定只能由有相关资质的交警认定,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认定,更不用说司法鉴定所了!!

    第二,说一下司法鉴定问题。就韩律文中所言,鉴定结论的出具单位是法医鉴定所,仅凭个人执业经验而言,该司法鉴定所仅仅能做法医学相关的鉴定,具体能进行哪些法医学鉴定事项,查看其机构资质证书即可。个人认为,其只能出具一个
蹩脚的医学因果关系的鉴定。为什么是蹩脚的呢?因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医学鉴定
问题只能由公安内部法医来做处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只能做为讨论的材料,根本就上不了台面。检方可用的机构及单位真的很有限,当然,有限的也基本上被垄断、御用,不对外!!不像辩护人,条件允许,且有必要可以通过专家辩论会,出个专家意见给法院。言归正传,说说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在中国是个不伦不类
的东西,更不用说司法鉴定机构了。司法鉴定结论,按照证据规则及要求进行鉴
定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职权的,就是法院在专业问题上认为有必要的,
检察院、公安在各种职权范围内进行专业鉴定问题,另一类就是当事人申请鉴定
,其实,主要在民事诉讼。这就明白了,其实,鉴定机构及鉴定结论仅仅存在于
民事诉讼中。很多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写的很明白,均将刑事案件排除在外的,
这个社会中介机构做不了,即能做了也仅仅是一些非常专业的问题,而且只能
作为公安或者检方的辅助材料。

    第三,细节问题。“具有交通事故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不知具体是什么资质,就本人了解,目前,没有类似法律承认的鉴定人员,有的话也是交警。
    第四,案件本身。如果交警无法确定当事人,特别是肇事司机的话,这个案子出个事故证明即可,根本不能牵强附会的出个事故认定书,进而搞出个交通肇事罪
来。
    第五,经验而言,目前,鉴定机构不会就事实方面做鉴定,也就是说鉴定的范围不包括事实部分,仅针对案件的专业问题,在资质范围内作业。

    以上拙见,请韩律参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