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新疆韩律在《让人难以信服且荒唐至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文中的专业问题
(2013-03-07 2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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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对于交通肇事罪罪名认定很简单,交警转刑警的,刑警(公安)转给他们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什么,就是要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我们先明确一下交
通事故认定的主体是谁,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第三项可知;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即可。请韩律耐心,我这不是在做普法教育,上面不厌其烦的阐述仅为了是跳出鉴定本身做文章。以上可知,有且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交警才能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而且必须对交通事故事实做认真仔细的调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个当然包括谁是肇事司机的调查。上面的问题搞明白就很简单了,交通肇事司机的认定只能由有相关资质的交警认定,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认定,更不用说司法鉴定所了!!
蹩脚的医学因果关系的鉴定。为什么是蹩脚的呢?因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医学鉴定
问题只能由公安内部法医来做处理,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只能做为讨论的材料,根本就上不了台面。检方可用的机构及单位真的很有限,当然,有限的也基本上被垄断、御用,不对外!!不像辩护人,条件允许,且有必要可以通过专家辩论会,出个专家意见给法院。言归正传,说说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在中国是个不伦不类
的东西,更不用说司法鉴定机构了。司法鉴定结论,按照证据规则及要求进行鉴
定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职权的,就是法院在专业问题上认为有必要的,
检察院、公安在各种职权范围内进行专业鉴定问题,另一类就是当事人申请鉴定
,其实,主要在民事诉讼。这就明白了,其实,鉴定机构及鉴定结论仅仅存在于
民事诉讼中。很多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写的很明白,均将刑事案件排除在外的,
这个社会中介机构做不了,即能做了也仅仅是一些非常专业的问题,而且只能
作为公安或者检方的辅助材料。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