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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

(2013-03-01 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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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题记: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新的司法解释应运而生,但是,就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目前,尚未遇到相应的司法判例,具体如何应用,尚需权威部门出台细则。本人认为,刑诉法司法解释就交通肇事罪做出了特别的处理,突破了原来刑诉法及相应司法解释之仅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的惯例,其他类型的涉及人身、财产案件的赔偿范围仍旧按照惯例执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刑诉司法解释第155条 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法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概念,《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 交通事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普通民事赔偿的范围是一样的,交通事故肇罪,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应该获得法院支持。从公平正义角度,也符合侵权法的补偿损害原则及保险法、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不可能令保险公司在比普通交通事故更严重的犯罪发生后,反而使保险公司承担比普通事故更少或者更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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