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3-02-28 17: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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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第三条
(1)主合同;
(2)担保物权合同;
(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
(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条
第五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条
第七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八条
第九条
附:民事裁定书样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