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辞退“医疗期后的员工”,企业须谨慎
(2013-02-27 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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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生病是很正常的现象,没有人会一辈子不生病。劳动者生病,就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劳动法》为劳动者设定了权益——生病可以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医疗期满以后,如果劳动者还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另外安排工作,如果劳动者还不能从事的话,法律就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所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如缺乏或丧失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现有条件下为其所安排新工作的工作能力,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可见,企业要想利用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款的话,必须在下列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可以: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已满;第二,此时劳动者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现实中,许多人没有认真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像本案例中的人事经理那样片面地以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只要医疗期满,企业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医疗期满”只是两个必备要件中的一个,另一个“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要件也同时满足时,企业才具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才可以单方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案例中的汪某,虽然医疗期已满,且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但工厂没有给他另行安排工作,就无法知道汪某是否能从事别的工作。因此,工厂的单方解除权此时还不具备,不可以单方决定解除汪某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撤销工厂作出的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工厂下一步的正确做法应该是:第一,收回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第二,给汪某另行安排一份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第三,考察一下汪某是否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如果他能从事新工作,应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工厂便可以单方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还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