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工商局查处一起以轿车使用权为奖品的不正当竞争案
日前,颍上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轿车6年使用权”为奖品的不正当竞争案。
2012年12月1日,颍上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售房时宣称“购房抽奖中轿车”涉嫌虚假宣传,请工商部门查处。该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激发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在销售某小区商品房时,采取了售房抽奖中汽车使用权(6年)的有奖销售方法,共进行三次抽奖,送出三辆价值8万元的别克轿车的六年使用权。
该局调查后认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使用权”这个概念是试图对法律进行规避,企图打“擦边球”,其实不然。转让使用权的商业行为一般是租赁行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送出的虽然是汽车的6年使用权,却没有收取租金,因此不能算是租赁行为,实际上汽车还是变成了奖品,公众有理由认为奖品是价值8万元的轿车所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国家工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中规定,经营者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或者以折算价值超过5000元的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该局认定,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无论是将价值8万元的轿车所有权,还是将该轿车6年使用权作为最高奖奖品,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颍上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
颍上县工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试图钻法律空子。无论是以物品使用权,还是其他经济利益作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只要奖励价值超过5000元,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意混淆奖品属性误导消费者的,还涉嫌虚假宣传。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