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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鉴定意见最大的软肋

(2013-01-28 2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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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是目前鉴定的最大的软肋。虽然不久前,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但是人们还是习惯于围绕鉴定结论做文章,而鉴定结论留给人们做文章的空间和机会很小很小。鉴定意见意味着,无论是做鉴定,还是审查鉴定,都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只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而要对整个鉴定过程、方法、分析过程进行审查。没有对整个鉴定过程、方法、分析过程进行审查,就不能知晓和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对整个鉴定过程、方法、分析过程进行审查,必然要涉及科学技术知识和理论的掌握和运用。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主要是接受有异议一方,主要是代理人、辩护人为主的诉讼参与人的质证。这方面,公安侦查、公诉检察机关的人员水平最低,法院审判人员也好不到哪里去。一次刑事审理现场,作为辩护人的我,质问公诉人:“鉴定和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鉴定和鉴定结论也要接受法律和科学的检验和质证,也要符合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在本案的鉴定书中,有鉴定出化学或西药成分的结论和意见。但是,要知道,中药混合或经过加工后也会产生化学反应,也会产生化学物质或所谓的西药成分。鉴定和鉴定结论没有披露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设备、科学依据,没有对设备的工作初始状态和工作状态、技术标准、参数、性能、误差进行检验、说明。没有对鉴定方法和科学依据的选择和使用进行评述,没有就鉴定出的化学物质或西药成分是否是中药加工中产生的情况和事实进行化验、鉴定、排除、说明、解释。因此,鉴定结论中有关所鉴定的中药中有化学成分或西药成分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唯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就当然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和科学依据。其他有关的鉴定也是如此。总之,已有的鉴定结论显然不能得出所鉴定的中药中有人为添加了化学物质或西药的结论和事实,甚至都不能得出中药中含有某一化学物质或西药成分的结论和事实。其它鉴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

对我的上述质问,公诉人和法官显然没有想到也无法回答,只能以沉默对待。其实,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很少有这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他们从没有考虑过鉴定不应当仅是出具鉴定结论了事,还应当公示“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并就“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真的披露了“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并就此接受举证质证。那个庭审现场一定会是很精彩的,但是公诉人和法官的表现如何不得而知。

长期以来,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包括我们大部分律师,对“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不熟悉、不掌握。一方面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另一方面也由于他们绝大部分都是法学出身,很少有理工科出身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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