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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债权赠与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隋彭生律师业务158)

(2013-01-25 1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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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赠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债权移转。转让债权的合同是诺成合同,无偿转让债权的合同是赠与合同之一种。赠与的债权以通知债务人为财产移转的要件,[1]即在债权让与的通知送达到债务人后任意撤销权消灭。

2.证券化的债权的让与,并不需要让与通知。证券,是格式化的书面凭证。证券化的债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根据其性质及为节约成本,转让不需要通知。比如,张某有一张电影票,转让给李某,并不需要通知放映公司。持票者即为债权人。有的学者主张,应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后增加如下内容:“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或者按照债权的性质不必通知的除外。”[2]这种主张是正确的。具体到赠与也是这样,代表债权的证券交付,受赠与人凭证券即可受领财产的,应认为债权已经移转给受赠人,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3.存款单、存折也是一种证券,受让人仅持有存款单、存折而不能受领存款的,不应认为完成了债权的移转。

:原告刘小红与被告张广于2004 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结婚前被告张广将一张5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刘小红,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刘小红。刘小红也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张广,当时,张广没有告诉刘小红这份存折的密码。不久,二人便进行了结婚登记,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后刘小红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结婚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刘小红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5000元钱判归原告所有。法庭判决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被告有权撤销。[3]

——张广与刘小红之间的合同是债权赠与合同,在债权移转之前,赠与人张广有任意撤销权。

参见隋彭生:《民法新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页。

[3] 参见李志员:“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应当归谁所有”,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a5f1a1010004k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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