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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

(2013-01-25 1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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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司复[2002]12号
2002年12月10日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热线13475926922
附: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热线13475926922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热线1347592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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