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
(2013-01-25 1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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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司复[2002]12号
2002年12月10日
江苏省司法厅:
附: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热线13475926922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热线134759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