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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剖析汽车“三包”新规 九大问题亟需完善

(2013-01-17 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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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三包”新规的出台对广大的汽车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振奋人心的,它从法律的角度切实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新规的实施整体上延续了政府对汽车消费领域逐步引向规范化、合理化的路径,对于所有的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对于整个汽车产业来说具有分水岭的意义。

  对于新规的解读,整体而言编辑还是要给予高度评价的,但在很多细节方面还是有不少值得商榷、亟需改进的地方。在总计九章四十八个条款的汽车“三包”新规当中,编辑共发现了九大问题,接下来就为大家一一解读。

    问题一:异地纠纷如何解?

  新规引文:

  第一章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从以上两个条款中,我们看到三包责任是由销售者来承担的,而所谓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发生问题之后,应直接找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然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常常遇到异地用车的情况。如A先生原在上海的4S店买车,后因工作调动来到了北京,那么所购车辆的日常使用和保养自然也都在北京,一旦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涉及到退换,那么参照以上条款,A先生就必须回到购车所在的上海4S店进行操作,由此就会带来诸多不便与争议,其中往返的交通费、食宿费、拖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应该由销售者来补偿,补偿又以何为标准,在新规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这个问题其实是实际操作的问题:如果是单纯的更换零部件的话,其实,4s都是全国联保的;如果是涉及退车、换车的问题,那么,只能找直接经销商。当然厂家如果出台新规或者指定某家4s店办理,对消费者更为有利。

 

    问题二:合格证依然可被销售方抵押融资?

  新规引文:

  第三章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看到,这里面什么都提到了:发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甚至是随车工具和进口车的关单,唯独没有提及车辆合格证,这也就是说经销商依然可以通过抵押合格证来融资,而消费者在付完全款提车时依然可能拿不到合同证,众所周知,没有合格证就上不了牌,而经销商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就会引发更深层次的纠纷,而实际这种金融风险是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的。

  事实上,这两年由于国内汽车市场持续低迷,加上生产厂商又不断压库存,各经销商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合格证抵押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是目前业界普遍的做法。而这种融资手段本身就隐患重重,近来因拿不到合格证而导致的群体性汽车维权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其中尤以去年苏州连锁雪铁龙4s店倒闭事件及东营汽车4S店群体倒闭事件尤为引人关注,其中不少车主深受其害。

 

    这个问题也是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目前汽车4s销售模式下,经销商款提车也不现实。如果将合格证作为交付条件,那么,中间至少会有一个时间差,一方面要缩短这个时间差,另一方面,金融风险还是应该由银行和厂家共同去控制。法理上将,合格证只是一种产品合格的证明,并不具备产权证书的性质,依据目前车辆所有权转移实际交付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同理,合格证质押贷款或者浮动担保贷款,一旦4s出现问题,那么,只要车辆已经交付了且客户支付了全款,那么,车辆就是客户本身的,银行并没有处分上的优先权。

 

  问题三:维修保养何去何从?

  新规引文:

  第六章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这里面编辑重点要分析的是第五款即“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厂家目前实行的保修政策存在冲突的,同时本身也有歧义。

  按照目前厂家保修政策(非三包新规)的要求,车辆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否则就会被视为脱保。比如A先生购买的车辆出现了空调泵故障的情况,而其车辆的第二次保养是在非厂家指定的修理厂做的,那么参照现行的厂家保修政策就可以拒绝为A先生提供保修服务;而按照新规只有因不当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的才能免责,而保养无非就是机油三滤与空调泵无关,那么空调泵就应该可以享受三包。

  也就是说从该款的上半部分来理解,消费者似乎必须按照厂家的要求来“使用、维护、修理”,而按照厂家的要求,那么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可是从后半部分来看,只要不造成损坏就没问题,明明又是在说车辆可以在非指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另外,新规第十二条第六款也规定“销售者必须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这似乎也在说明消费者只能在与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网点中进行维修保养;而这些约定网点的收费标准往往要高于一般的汽车维修站,近年来不断曝出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4S店收费黑幕更已广为消费者诟病。那么消费者的维修保养究竟何去何从?在非约定的网点进行维修保养到底还能不能享受三包,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说明。

   

    这个还是一个细化的问题,不能机械的理解按照第(五)即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这里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厂家的维修保养手册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第二,这里应该做扩大解释,即只要消费者在正常、合理的适用,在正常损耗下的问题,4s就应该按照三包处理。三,从证据规则角度,卖方的附有不履行三包责任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卖方必需证明消费者在其他非指定合格修理厂维修,导致了车辆出现现在的问题,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四:易损件故障纠纷谁来当裁判?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三段)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这一条款规定了易损耗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也可以免费更换。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很多易损耗件出现故障之后,其故障原因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轮胎鼓包,商家往往会说是外力冲击造成的;三元催化失效,可以说是油品不佳中毒的;离合器片烧掉,可以说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与此相反的是,消费者通常都会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这样的争议之后,这个裁判由谁来当?

  通过司法鉴定走法律程序,自然是一种路径,但走这条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未免太过繁杂、成本也过高;而其他诸如消保委等机构又只能起到调解的作用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收效甚微。我们的建议是有关部门能够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裁判“作用的办事窗口或是授权一些独立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使他们发挥”裁判“的作用,为消费者维权开辟一条绿色快通道。

   

    目前实践而言,有两个方面可以做:第一,二手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的介入;第二,汽车消费纠纷专业委员会的介入。前者是解决汽车专业技术问题的;后者是解决汽车纠纷社会问题的。

 

  问题五:交通费补偿以何为标准?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新规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维修超5日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4S店的备用车往往是不够的,那么交通费补偿就成为关键。可是这个补偿费用究竟是以何为标准,是以公交出行为标准,还是以出租车或是同档次车型的租赁费为标准,或是以其他什么标准,新规中没有明确说明。另外备用车的款型也没有做要求,这也会造成争议。比如您是一位奥迪A6L的车主,4S店提供一台QQ供您使用,相信您肯定无法接受。

 

    这个问题是个合理性的问题,建议各个厂家出具细则,个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个科学的参考标准,项目涉及车辆使用时间,使用频率,车程距离,维修车辆的类型等等。这个很难统一标准,因为这是一个市场问题,涉及到厂商的服务品牌甚至企业文化,法律法规不易搞一道切。

 

    问题六:特殊件为何由厂家来定?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车辆因质量问题维修累计时间超过35天的就可以进行更换,但却排除了特殊件的运输时间,而特殊件又是由生产者来明示,也就是由生产者自行划分,这就给了生产者很大的回旋空间,其实这一部分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事先规定范围。

 

    对于三包凭证、保修手册等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最好由工商部门事前备案,事后监督。

 

  (友情解读: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也可以换车,这里我们做个简单的解读。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车辆故障是有故障原因和故障现象之分的,比如车辆无法启动,这是一种故障现象,而可能产生这种故障现象的很有多种不同的原因:电瓶电压不足、启动马达不工作、缸线、火花塞失效等等,不同的故障原因都可能产生同一种故障现象。而这里说的“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指的是故障原因,或者说是具体的故障点,而不是故障现象,比如启动马达出现了6次质量问题就达到了更换标准,而仅出现了因6次不同故障原因(如启动马达、缸线、火花塞、电瓶等问题)导致的无法启动这同一故障现象就没达到更换的标准。)

  问题七:更换新车的交付时间及退车款到账时间为何没有明确规定?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在上面三条中规定了,凡是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车,并在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换车证明,退车的也是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退车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可退换车证明是出具了,但消费者最关心的还是实际新车何时能到手,退车款项何时能到账的问题?而这些关键的细节在新规中却没有明确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给商家留下了很大的扯皮空间

 

  问题八:因退换车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新规中充分考虑了车辆的折旧问题,要求消费者在退换车的过程中补偿车辆的折旧费。然而却忽视了消费者最关心的因退换车而产生的过户费、购置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问题,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在编辑看来只要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退换,这些相关费用都应该由销售者承担。

  (友情解读:另外,在解读第二十五条时很多消费者在理解上可能会发生偏差,因为它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支付车辆使用补偿费用,另一方面又称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那么哪一种属于免费更换,哪一种属于需要支付补偿费用的就成了一个问题。这其实要结合新规第二十条来理解,即“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那么除此之外的退换车,就应该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问题九:补办三包凭证到手时间因何不明确?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段)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新规中规定了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补办三包凭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但其中10个工作日的补办时间究竟是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办程序,还是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办好的三包凭证交付给(或是寄给)消费者,这里还需要有明确的说明。

  总结:

  以上针对汽车“三包”新规提出的九大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完善,真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信质检总局将这一新规留到10月以后才正式实施,也是希望能在这段时间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整改和完善。

  友情提醒:

  在实际车辆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很多车主往往忽视对汽车维修单的索取和保管,而实际维修单确是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有力凭证。在新规中也有多处直接或间接地说明了其重要性。另在新规第十三条也明确说明了“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所以消费者一定要记得索取和保管好您的维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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