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汽车召回车主索赔成难题

(2013-01-15 20:01:15)
标签:

杂谈

“召回”只是车辆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的行为,的确没有涉及到费用赔偿的问题,但由此给车主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车主可以进行索赔;已经自费修了车辆缺陷的,车主有权利要求厂家进行赔偿。

 

  从立法角度看,浙江是目前中国唯一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他们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9条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这里的“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是不是包括误工费和差旅费不得而知,但是就本律师理解,应该包括在内。

 

   受召回信誉危机影响,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贬值损失是否可以向厂家主张”,夏磊律师认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成立。

 

    第二十七条 【整车之外的备胎问题】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