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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代理工程案件及启示

(2013-01-02 14: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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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工程案件及启示
案例基本情况:
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申请(山西省电力建设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因《山西忻州某煤电有限公司2*135MW机组2#锅炉紧身封闭工程对外分包合同》和《活动房供货安装协议》引发纠纷。因为该两合同履行,引发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097月,依法受理。在该案中,我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即电建公司的代理律师处理该纠纷。
案件的事实如下:
忻州某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2*135MW机组工程施工中,电建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人与煤电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为顺利完成工程任务,200510月,电建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了《活动房供货安装协议》、《2#锅炉紧身封闭工程对外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电建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
200812月,电建公司忻州项目部与工程公司进行了初步工程结算,依据电建公司总部规定,公司所有对外结算必须经过公司经营部审核、审计部审计,最终以审计部审计结算为准,公司以审计结算作为付款依据。但电建公司总部规定并未写在双方工程合同中,而电建公司忻州项目部作为下属经营实体,必须遵守公司总部之规定。这样,忻州项目部的初步结算并不被电建公司认可,使得合同当事方结算面临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之矛盾,这一矛盾加剧了工程合同结算中义务履行的不确定性。
20075月,李某某因工程公司拒不支付《活动房买卖合同》中活动房价款62万,将工程公司诉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支付李某某价款62万。200712月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83月忻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截止20096月,由于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之义务,忻府区法院根据忻州中院二审生效判决书下,下发了裁定书,裁定冻结电建公司应付申请人款项62万,并裁定执行应付款62万。
20097月,工程公司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支付工程款合计230万,包括自己拒不履行忻府区法院裁定的款项62万元。同时,提出诉讼保全措施,向小店法院申请冻结电建公司账户230万,并获批准。
这样,电建公司不得不面对账户被忻府区法院、小店区法院重复冻结的尴尬和无奈。此种尴尬和无奈,恰恰是由于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造成的。同时,电建公司认为工程公司诉讼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由于重复冻结,给电建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困难。对于工程公司这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反而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电建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毫无信用,其行为给其造成了资金和名誉损失,并依法向小店区法院和忻府区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两法院法官均口头表示,对工程公司的行为非常不满,但均未下发任何书面裁定。
200911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太原仲裁委正式开庭。在开庭前,电建公司对工程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驳回工程公司申请支付62万款项的请求。因为,仲裁申请中62万元部分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工程公司无权就该部分要求仲裁。原因是该部分已由忻州中院生效判决处理,如果工程公司就该部分再申请仲裁,就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关于工程合同结算依据,电建公司认为应以公司规定为依据,因为其公司所有对外结算均须遵守公司规定,工程公司的结算也不例外。而工程公司认为,双方结算应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因为工程合同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此分歧,仲裁委表示,结算依据应以合同为准。
案件处理结果:
电建公司和工程公司,在太原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原则:(一)工程公司仲裁申请不应包括已被忻府区法院冻结的62万;(二)双方结算依据应以工程合同为准。(三)仲裁费用各担一半。
在调解的最后阶段,由于电建公司的反请求将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在此情形下,工程公司要求忻府区法院强制执行其账户,使中院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这样,电建公司最大的困忧得以解决,电建公司与工程公司,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合意,使得该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律师作用:
作为该案件代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如下作用:
(一)认真收集整理证据,为应诉做好充分准备。
该案件涉诉后,我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电建公司委托,代理此案。作为代理律师,我及时查阅案卷,对案情基本了解后,即开始证据收集工作。在该案中由于案情较复杂,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比较分散,零星分布于项目部现场、公司各不同部门保存,花费了近一个月时间进行收集整理,整理证据三大本。
(二)庭审中,争取案件主动权。
由于有效证据得到充分收集整理。开庭时,我方提出的答辩直接让对方手忙脚乱,对方律师以答辩出于意料,申请延期开庭,被仲裁委当场驳回。如此,作为电建公司的律师,我已为案件取得了主动权。
案件主动权的优势增强了我的信心。在庭审中,作为律师进行的质证、辩论如行云流水,环还相扣,思路清晰,答辩敏锐。其答辩主要观点得到仲裁委的肯定认可。这为电建公司有效解决纠纷取得主动权。我作为律师,也得到电建公司高度认可和信任。
(三)知己知彼,最终妥善处理案件。
调解中,我作为律师,拒理力争,充分发挥专业性和灵活性,争取最大化委托人利益。工程结算分歧问题,双方合同中未载入公司规定,使得电建公司要求以审计部审计结算为结算依据的主张,很难得到对方和仲裁委的支持。我结合工程公司急于收回工程款,而电建公司资金充足的情形,使工程公司在结算问题上作出让步,即以电建公司经营部审核结算额为依据进行结算。
虽然对于电建公司来说,以审计部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是最完美的结局。但由于合同中关于结算约定,并未明确规定:结算必须经过经营部审核、审计部审计,最终结算以审计部审计为准。这种情形下,依据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结算应以对方签收审核为结算依据。在如此明确的法律适用情形下,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达到了最终调解以经营部审核为结算依据,放弃忻州项目部最初结算。仅此项工作,我为电建公司节省额外支出60万左右,为电建公司争取了不菲的利益。所以说,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需要知己知彼,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合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四)认真谨慎,孜孜不倦,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维护委托人利益。
在该案中,我作为律师,从证据收集、组织答辩、庭审中质证辩论、反请求、调解等一系列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化利益,并得到委托人高度认可。
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作为律师的我不断发掘潜能和才智,查阅大量法条和案例,多次往返忻州、太原,谦虚请教工程人员,及时沟通汇总信息。作为律师,态度就应认真谨慎,工作就应孜孜不倦。在代理过程中,比处理自己的事情付出千倍甚至万倍的努力,无数次的忐忑,又无数次的自勉,最终会迎来最后的胜利。
启示
从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代理中,得到启示如下: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
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可以看出,想要成为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必须从上述三个方面充实提高自己。当然不应仅限于此,广博的知识、开阔的胸襟、敏锐的逻辑推理以及诚信的信念和孜孜不倦的敬业精神都是离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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