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有偿转让权利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律师业务45)
(2012-12-26 19: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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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第45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1.民法允许参照适用,这与刑法不同。法官审判民事案件,适用和参照适用法律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依交易习惯,没有交易习惯的依法理,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2.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合同,包括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有偿权利转让合同,也包括其他有偿合同。
3.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的无偿转让是赠与行为,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不能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4.《解释》起草者认为,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1]对于以股权为对象的“买卖合同”也是可以适用的。[2]即股权让与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受让人迟延金额达到五分之一的,让与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通知受让人解除合同。依据167条的解除,与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解除不同,[3]依据167条的解除,是不需要催告的前置性程序的,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解除,往往要依据其第(三)项规定先行催告,有些解除(无催告必要或可能),则可直接通知对方。
5.《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设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的有偿转让合同可参照上述规定。
6.承揽合同包括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修理、修缮合同等。
(1)定作合同兼有买卖合同的性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没有问题。定作合同的承揽人也不能成立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他物权,承揽人不能留置自己的东西,承揽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可成立履行抗辩权。
(2)加工合同是来料加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设定了18个条文(251-268条),其中没有定作人验收的规定,发生争议时,可参照适用针对买卖合同之第157、158条的规定。
[1] 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674页。
[3]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