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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奇案法理(3):居民买民房有效,保险未过户照赔

(2012-12-25 08: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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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典型案例期间,偶尔会发现诸多有意思的案件。均真实发生,且法律依据似是而非,或情法抵牾,读来受益匪浅。录之共赏:

 

之五:居民买民房有效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一般无效,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有效。以下为特例之一:

 

1989年3月,陈某将自有农村住房作价2万余元售予马某。乡政府做了审批,1996年,马某取得房产所有证。2005年马某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

 

一审认为无效,双方返还。买方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已对该房形成稳定的占有关系。综合本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确认案涉买卖合同有效为宜。另陈某翻悔有悖诚信原则。遂改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点评: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常被认为是具有相当于甚至略高于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国家政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纷繁复杂的个案中是否有必要区分情形处置,不分主体、不分时间的绝对“一刀切”是否能有效解决所有类似纠纷,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变通,而这种变通不仅能反映裁判者对公平、诚信的内心确信,而且符合立法保障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目标,并为一般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所包容。

 

【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9544号“陈某诉马某房屋买卖合同案”,见《马立民诉陈宝印房屋买卖合同案》(李晓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之六:保险未过户照赔

 

2009年5月,杨某的车辆数次转卖,最后购车人丁某驾车肇事撞死袁某,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丁某持车主和投保人为杨某的保单办理交强险时,得知杨某卖车后,已以车辆退牌更新、保险单正本和标志遗失为由,申请办理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所登记的信息被注销,仅为车辆号码注销,非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被注销,保险公司仅以杨某提供的该车退牌更新、保险单正本和标志遗失为由,即办理了交强险退保手续,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与杨某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赔付的损失由丁某按事故责任比例50%负担。

 
    处理要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不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的免除。

 

点评:交强险合同一经办理,非存在法定情形是不可解除的,因为保不准解除后伤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交强险合同不可随意撤销或解除,此案可为保险公司之鉴。


    【案件索引:湖北武汉中院(2010)武民二终字第474号“朱某等诉袁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余元保险金,其余损失20万余元由丁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50%。见《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效力分析》(刘敦院),载《人民司法(案例版)》(2010年第16辑:83),《人民司法》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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