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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务分包未经过发包人同意亦属合法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

(2012-12-16 17: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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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刘茹洁 律师

电话:135 2108 1681 邮箱: rujie_liu@yahoo.cn

 

咨询问题:有当事人提问到:根据《合同法》272条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由劳务分包公司完成,是否违法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继而导致无效呢?

刘茹洁律师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如下答复和分析:劳务分包未经过发包人同意亦属合法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理由如下:
劳务分包不同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指的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针对的是工程分包,而非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包括人(人工)材(材料)机(机械)的分包,而劳务分包只涉及人工的分包即劳务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该司法解释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做出了确认,即劳务分包可不经过发包人同意,可由总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自行劳务分包,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

同时,刘律师需要提示的是:由于劳务分包人只负责劳务方面的工作,一般是不带料和带机械施工的,材料和机械由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提供或租赁。但有时也时常被要求包料和机械施工,劳务分包人自行带料带机械施工是违法劳务分包的基本原则的,会构成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继而导致无效。此时,需要由总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另行签订《委托采购施工材料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这样的话,材料的采购和机械的租赁成为总包人的行为,而非劳务分包人的行为,劳务分包人依旧自行进行劳务部分的工作,材料的采购和机械的使用属受托和出租行为,如此可以规避上述的法律风险。

作者:刘茹洁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工程建设房地产律师,常年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物业、劳动争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电话:135 2108 1681 邮箱: rujie_liu@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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