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劳动合同法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难题
(2012-12-16 17: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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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通过设定约定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赔偿来变相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与此同时,劳动法对约定违约金条款过于原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当前就业环境很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2、规避义务滥用“劳务派遣”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许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就业。但劳务派遣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待遇却比原来低;有的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减轻自身责任;还有些劳务公司运作不规范,从提取高额管理费,克扣或者拖欠劳务工资,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较难
《劳动合同法》中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实际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并不高。究其原因是因为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规定,以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有些用人单位通常故意与劳动者在第九年时解除劳动合同;利用公司的分离、分立,让原单位的劳动者与新分离、分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使劳动者无法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册两家或者多家独立的公司(公司名称上让人误以为是属于同一个总公司或母公司),在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换签(即让A公司的员工与其名下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的员工与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而两公司员工还在原公司上班。);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实行个人领取制度,没有银行走账,没有资金纪录,导致劳动者很难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4、集体合同规定范围较窄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总工会的推动下,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得以迅速展开。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推行,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集体合同的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依然停留在企业一级,对于企业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集体合同没有规定,虽然近年也有一些地方对此进行尝试,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