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律师业务114)
(2012-12-16 1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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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律师业务114)作者:隋彭生
2002年2月7日,张某与某公园签订了合作养殖“橡皮鸡”的合同。由于张某的违约,致使公园遭受12万元的损失。2002年12月8日,张某与公园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约定:“张某赔偿公园8万元,在签订协议后15天内一次性交付。该协议于签订之日起15天内交付8万元时生效。生效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签订赔偿协议后,张某在15天内只筹集到3万元交给公园。2003年1月6曰,公园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违反合作养殖“像皮鸡”合同的责任,向公园赔偿12万元。张某的律师认为,双方以赔偿协议的形式,解除了合作合同,被告不应当承担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公园的律师指出,赔偿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赔偿协议未生效。张某的律师认为赔偿协议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为,履行义务,不能作为所附条件。张某只要再交付5万元即可。
——张某与公园签订的赔偿协议是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的和解协议。条件未成就,不发生消灭原合作协议违约责任的效力。张某应当向公园赔偿12万元的损失,并支付迟延的利息。本案的特点,在于把特定时间的履行行为,作为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随意条件)。这种设计,体现了对当事人行为的利益引导。(参见拙著《合同法要义(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