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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遗赠扶养协议的给付(隋彭生律师业务116)

(2012-12-16 15: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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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立于对价关系(但未必是充分对价),但扶养人一方的给付,有射幸性质。

2.被扶养人(“遗赠人”)的给付为其个人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时发生财产的移转效果。

3.扶养人的给付为劳务给付或财产给付,或者为“混合给付”(既包括劳务给付又包括财产给付)。

例:老人张某与保姆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保姆照顾张某一生(劳务给付),张某死亡后,全部遗产归李某。

张某死后,张某之子王某千里奔丧,来争遗产,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应当由自己继承遗产。

经查:张、李二人虽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张按中介公司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保姆费,并提供食宿等条件。

我认为,本案不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也不能按遗赠处理(遗赠是单法律行为),应认定双方成立了死因赠与法律关系。因为,保姆的扶养给付已经有了充分的对价。

请问:张某之子王某能否对死因赠与行使《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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