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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受伤小孩获赔万余元 “盖然性”断案您了解吗

(2012-11-19 14: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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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小孩获赔万余元 “盖然性”断案您了解吗

作者: 河南法援律师

 

http://images.hsw.cn/webimages/attachement/bmp/site2/20081125/001a4d1c73a10a956c402d.bmp
根据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性规则分析,我宣布判决如下……
 
 

本报安康讯(记者 卿荣波) 三个5岁小孩一起玩耍,一小孩右眼被竹棍戳伤,并致十级伤残,但双方各执一词。日前,平利县人民法院大贵法庭运用证据的盖然性规则进行了审理。

 

    被告刘甲、刘乙(化名)系双胞胎兄弟,20071213日下午,二被告在原告王丙(化名)家与原告一起玩耍,后3人行至原告家的菜园子时,二被告在玩竹棍的过程中,原告右眼被戳伤。后经安康市法学司法鉴定,受害人王丙属十级伤残。

 

    案件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方坚持认为王丙的伤系二被告所致,而二被告的父母认为原告的伤系自己在玩耍中不慎绊倒所致,而非二被告用竹棍戳伤。因事发时无人在现场,原、被告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方又无法提供其伤系二被告直接所致的证据,承办该案的法官遂运用证据的盖然性规则,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各自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原告的伤系二被告所致

 

    昨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大贵法庭政治指导员李强说,在庭审中,如果一方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问题,另一方的证据也不能推翻对方的证据时,法院就会进行综合认定,采用证明力大的一方的证据,这就是证据的盖然性规则。综合本案情况,法庭依法判决二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王丙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147.70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被告的父母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盖然性规则之名词解释

 

    “盖然性规则”你知道吗?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条件下不得不使用的手段。通俗地说,证据虽然不能证明事实绝对真实,但已经到了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以往,法律规定案件必须在尊重“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审判,所有的民事审判法官都遇到过如何判断证据真伪的问题。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特别是在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断和裁决,这令不少审判人员深为头痛和困惑,甚至出现回避裁判、拒绝裁判的情形。有法官开玩笑:应该有个“时空倒流”机,一倒,让我们能原原本本看到现场!

 

    倒流机是不存在的,法律赋予了法官们最能体现智慧的“自由裁量权”。

 

    为解决诉讼中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4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就是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或规则)

 

    在证明标准中的“高度盖然性”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这就体现出“法官的自由裁量度”。 据《合肥晚报》

 

    ■盖然性规则之法规链接

 

    20024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盖然性规则之典型案例

 

    案子未破断定车在哪丢了

 

    李先生在自己住的小区里买了车位,于20061月报案,称丢了一辆摩托车。该案至法院讼诉时还未侦破。李先生于20063月诉至法院,认为小区物业有法定的义务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并保障其安全,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物业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车辆停放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义务,没有保管义务。而被告已在小区的4个出口设立门岗,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履行了管理合约约定的保障治安、加强对车辆的进出及泊位管理的义务。且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前,不能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就认定其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原告摩托车是否在小区内丢失,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于2006121日下午将其使用的摩托车停放在其楼下自己停车位上,至同月2311时许发现车丢失,遂通知小区值班保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的上述陈述与其在派出所报案的材料一致。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应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即原告的车在住宅小区内丢失的事实。

 

    而对车辆的管理属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小区内的车辆等财产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虽配有值班、巡逻的保安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对出入的车辆并无进行登记等较为有效的管理,未尽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原告自身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此亦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此,原、被告双方责任各半,被告对此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据《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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