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假规定98天+60天
(2013-05-22 08: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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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夏律师:您好,我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国家刚公布了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了,对我们是个好消息,表明国家是重视保护妇女权益的,但由于没有对晚育假期做出相应规定,山东省目前也未见对于这个新政策的更新文件,所以我们企业就将原有的150天的产假制度改成了98天了,这实际是产假天数少了近两个月,严重损害了妇女权益,单位给我们的答复是如果山东省未有进一步的晚育产假时间的规定,那么以后就按照98天执行了。请问,后续会有新的规定么?强烈要求新规定出台,保护妇女权益!!
夏律师解答:您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在未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下,目前仍然执行现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你夫妻若符合“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政策规定,可依照今年4月2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现正在执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享受98+60日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