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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佛山中院:公司为员工出虚假工资证明惹火烧身

(2012-11-08 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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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跟车工作。一天下班途中,不幸被一辆货车撞倒,导致右骼骨、头部、腰部及大腿等多处受伤。发生交通事故时,黄某在该公司工作仅7天,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款,黄某的父亲多次恳求公司给黄某开具一份高于其本人实际收入的证明。公司出于黄某年纪尚轻、父母离异、家庭困难,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属老乡的考虑,基于同情,便依其请求出具了证明。黄某在交通事故的诉讼中顺利地获得了各项赔偿款。后黄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黄某以公司之前出具的工资证明作为证据主张其月工资为2466元,而公司则认为,该证明系为方便黄某向交通肇事方索取更高额赔偿的请求而开具的,并非黄某的真实工资情况,事实上因为黄某入职时间太短,工资尚不能确定,只能参照公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月工资水平确定为1500元左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该公司已在其出具的证明中承认黄某为其员工,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为2466元,该公司又没有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证明黄某的收入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公司出具的证明,对黄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2466元计算。
   【法官解读】
    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与其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因工受伤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息息相关。本案中,正是由于该公司出具的用工和收入证明,导致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障碍。该公司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主张先前出具的工资证明系虚假。由于该公司出具的用工和工资证明明确记载黄某是其公司职工,且月工资数额为2466元,法院据此判决肇事方向黄某依据该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在这份证据已被交通事故赔偿案认定后,公司就很难在工伤事故赔偿案中否定该证据的效力。虽然该公司可以提供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或者要求黄某提供其银行转账明细来进行反驳,但大部分劳动合同中要么只约定基本工资数额,要么只是约定工资的构成。银行转账明细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黄某实际支付多少工资,并不能说明每月均已足额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极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法官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证明在诸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信用卡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保险理赔等。员工要求单位为其开具高于其真实收入的工资证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到位,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小事一桩”,且“无伤大雅”。事实上,单位出具虚假工资证明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若虚假证明被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用人单位的行为更是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虚假收入证明不仅扰乱社会和法律秩序,同时也使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身利益受损。出具一纸收入证明,看似简单,但如果缺乏诚信,最终将“引火上身”,因此,单位一定要增强在用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防止“好心办坏事”,得不偿失。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位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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