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11《天津日报》
读者企业负责人李某来电称:企业将厂内3000万元的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20万元,分四次缴纳。当我厂支付了首期保险费10万元后,其余款因资金周转问题,逾期未支付。后在保险期的第四个月,厂子发生了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事后,当我厂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我厂未能及时履行全部的缴费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请问律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潘强、杨雪律师解答: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法》并未规定对投保人未缴足保险费的,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仍应向投保企业足额赔偿损失。
现行的《保险法》只对人身保险合同出现逾期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处理,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然而,财产保险合同出现以上问题,保险责任却无明文规定。
但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法》并未规定对投保人未缴足保险费的,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仍应向投保企业足额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