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2-11-08 2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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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是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原则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原则为个人所有;具体个案中的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由如下:
三、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在对“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如何认定上,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这类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法院得做出认定。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既要保护夫妻共同利益又要保护个人利益,在确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上: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为个人财产。“一方付出贡献”,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付出了物资或劳动。以此准则做为衡量婚后收益的归属,既保护了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中明确: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现在虽然没有施行,但却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是实际案件审理经验的结晶。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贡献的,则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个人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综合实际情况加以归属,即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立法理念,又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实际案件处理的一般做法,也是完善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