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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2年新刑诉法施行前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

(2012-11-08 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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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施行前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
律师篇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在办理会见手续过程中,一般会经过下列两项流程: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面对冷遇甚至非难。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我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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