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2012年新刑诉法施行前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
(2012-11-08 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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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施行前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
律师篇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
(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我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