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施行前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3-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

(2012-11-08 21:20:07)
标签:

转载

  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施行前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山东济南律师邱洪奇律师
   六、律师会见技巧
    1、 从会见时间上把握技巧在正式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说出这次会见的目的是要了解节本案件事实,希望被告人能如实回答,而且尽可能的使用简单的语言。但是如果案件复杂,请不要着急,慢慢的说。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盯着会见的办案人员心中先有个数。如果案件简单,会见可能会很快完成,但如果案件复杂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长!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丑话咱给说头里”。免得会见到一半时办案人员过来阻止。律师所说的这些话,办案人员是都能听得到的。既然丑话已经说在了头里,办案人员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2, 从问的内容上把握技巧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的确非常喜欢干扰律师的会见,动不动就不许律师问这个或者问那个,尤其是在时间问题上就更是故意刁难律师会见。尽管律师会据理力争,但如果办案人员就是“混不讲法”,非要终止律师的会见,律师怎么也不能跟办案人员玩儿刀子吧,律师只能时候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投诉控告,但无论如何这次的会见是要泡汤的。尽管经过律师的控告后,可能相关人员不会再刁难会见,但这次的机会恐怕永远要丧失了。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不利的情况,律师就要尽可能的问些重要的内容,要在会见时做到迅速找到重要问题之所在,而不要漫天撒网,凡事都问。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也就不至于让那些想要“捣乱”的办案人员有可乘之机了。
    3, 从问的方式上把握技巧由于办案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进行审讯,因此他们总认为自己享受一些特权,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想问什么就问什么,想怎么问就怎么问,而当律师在会见时问一些问题的方式如果他们认为不妥当时,就很有可能出来干预(其实这样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结果造成律师会见不能顺利的完成。因此律师在会见时最好注意问话的方式,尽可能的不让办案人员挑出毛病。
    4、 不要过多地追问。由于侦查阶段是进入刑事诉讼的开始,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意说出某些“事实”,而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也许谁都不清楚,此时即使律师听出了什么问题,也最好不要追问,避免使自己成为另一个“办案人员”,不自觉当中充当了别人的枪。
    七、律师在会见中的自我保护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1、不能超越权利范围.
    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2、不能违反会见纪律.
    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3、不能泄露秘密.
    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4、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5、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6、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7、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8、注意细节。让犯罪嫌疑人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尽可能全程录音。
   最后,祝愿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伴随着刑事辩护事业一起走向辉煌。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