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4《天津日报》
某公司法人来电咨询: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被保险人为甲公司。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拿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请问律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潘强、杨雪律师解答:因甲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不对其房子享有保险利益。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但乙公司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财产保险中,对投保时不要求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甲公司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租赁使用的权利,享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不对其房子享有保险利益。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