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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后一审判决的效力

(2012-10-18 16: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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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后一审判决的效力

蒋贤铮

(20121015)

 

[问题]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提起上诉,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请问:一审法院原来的判决是否因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撤回起诉而发生法律效力?

[意见] 撤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处分权或程序上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程序或审级的限制。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原审原告有权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同意后裁定予以准许,即结束整个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后果上回归到未诉状态,一审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就没有强制执行力。因为一审判决宣告并送达给当事人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只是针对一审法院自身发生,即一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而一审判决对于诉讼当事人则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一审判决因二审期间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而最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及其裁判的权威也不因此而受到损害。如果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前,与原审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按一审判决执行,也仅仅是约定按一审判决主文中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履行,这一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可能有效,但并无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一审判决主文内容的,对方当事人仍可另行起诉。

[延伸]关于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是否可以撤回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修改研究小组在《关于<</SPAN>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修改完善的建议》一文中认为:关于二审期间当事人是否撤回起诉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诉法意见》对此均未规定。而对该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撤回起诉是对诉讼程序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审级中,作为程序发起人的当事人只能针对本审级的程序要求终结,而无权结束其他审级的程序,更无权使已经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按此观点,如果二审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那么一审判决只能被撤销,诉讼视为未提起而归于无效,这样不仅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遭到破坏,而且二审法院仅凭当事人的申请就否定一审所有的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于理于法都没有依据,且有违二审法院纠错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此外,当事人撤回起诉有不同的目的,撤回起诉并不代表纠纷的解决,如果二审期间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那么是否还可以就已经由法院裁判过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呢?如果允许,不仅造成诉讼效率和效益的低下,而且对对方当事人极不公平。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对于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诉撤回起诉的,则一律予以持否定态度,即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那么,这样规定是否过于严格呢?对于当事人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二审裁判的效率,是否应该设定一些除外的规定,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我们建议对此问题留待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如上诉人也是一审的原告,此时是否允许其撤回起诉,是否要征得被上诉人的同意等。

(《关于<</SPAN>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修改完善的建议》一文刊登于《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3辑第152---153页之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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