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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买卖合同解释》的一个“陷阱”(律师业务18)

(2012-10-17 1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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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对从给付,王泽鉴教授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甲出卖给某乙一匹赛马,但未按约定交付血统证明书,致某乙不能参赛。某乙可以甲不履行从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类情况在实务中是很少见的。产地证明书等单证的交付构成从给义务。

《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的“陷阱”在于:买受人是依据94条第(四)项的规定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是依据94 条第(三)项先行催告。水平高的法官会依据94条第(三)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判决,未发出催告的买受人就可由此落入裁判“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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