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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欠条还是收条(律师业务31)

(2012-10-17 1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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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民法课时,我经常讲山东的一个判例,很多同学听过。

张三(原告)起诉李四(被告),说李四曾借自己420元,已经偿还20元,还有400元未归还。李四在法庭上拿出一张纸条,念道:“还(音环)欠款400元。我现在只欠20元。”纸条署名张三。张三说:“我写的是‘还(音亥)欠款400元’,李四只偿还20元。”这张条没有标题,即没有说明是收条还是欠条。我经常请听课的同学在一分钟内判断是收条还是欠条。

1. 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双方都承认有还款的事实,只是还多还少有争议。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还”(音环)是对清偿的描述。

债权人写的条由债务人持有,只能是收条(受领清偿的书证)。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偿还行为时,债权人不可能写欠条并由债务人持有(违反了行为习惯)。你欠我多少钱,我写条有证明力吗?

应当认定李四向张三偿还了400元,尚欠20元。

2.债务人写的条由债权人持有是欠条。例如AB借款1000元,偿还了200元,A在给B的一张纸条上写到:“还欠款800元。”这里的“还”,是“还”(亥)。请注意,这张条是欠条,它没有表述清偿行为。换句话说,债权人持有的书证表述的是尚未清偿的债务。发生争议时,持条人是原告(上例持条人李四是被告)。

3.在实务中,为避免争议,书证最好有个标题,注明“收条”、“欠条”等。有人喜欢使用“借据”这个词。是出借还是借入?不太清楚。

4.注意给付方向、注意书据持有人的“身份”,对理论研究及迅速解决实务问题都有一定的意义。

例如,《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条文中的“送货单”和“收货单”,一个是“送”,一个是“收”,在文义上是相反的。在买受人签署、出卖人持有的场合,它们都是交货凭证,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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